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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军: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之反思
发布时间:2019-02-27 编辑: 浏览: 2262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的适用,实质上修改了其所解释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既有损《劳动合同法》的权威,又不合理地限制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基于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劳动法律制度现状的考量,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法律拟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应当从强制适用转变为有条件的适用,即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于合意予以排除适用。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劳动合同法》应通过退休制度的独立规则设计,实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的重新定位。有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以及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内容,均应纳入退休的规则设计中,从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对接。

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之反思_董文军.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