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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发布时间:2018-01-14 编辑: 浏览: 2148次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会第二次会2008424日修将修后的《中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7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2008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力残疾、听力残疾、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准由国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利。

残疾人的公民利和人格尊受法律保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大众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助方法和扶持措施,残疾人予特扶助,减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划和年度划,使残疾人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当密切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管理经济和文化事,管理社会事

制定法律、法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益和残疾人事的重大问题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向各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和建

第七条 全社会发扬人道主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

国家机关、社会体、企业单位和城群众性自治组织当做好所属范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和其他人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残疾人服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益,团结教育残疾人,残疾人服

中国残疾人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展残疾人事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监护人的合法益。

残疾人的属、监护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自立能力。

禁止残疾人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自立,社会主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当遵守法律、法,履行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划地开展残疾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防工作的领导,宣、普及母保健和防残疾的知,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机制,针对遗传、疾病、物、事故、灾害、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防残疾的生,减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残疾人、因公致残人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保障,恤和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益、展残疾人事残疾人服做出著成位和个人,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全国助残日。

第十五条 各省细则施。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利。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残疾人康复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体系,并分施重点康复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当从实际,将代康复技与我国传统康复技合;以社区康复,康复机构骨干,残疾人家庭依托;以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重点,先开展残疾儿童救性治和康复;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鼓励自主新,加康复新技的研究、开用,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

第十七条 各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组织和指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位和其他残疾人服的机构,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

残疾人在专业的指和有关工作人、志愿工作者及属的帮助下,当努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 地方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划地在医机构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训练、人、技、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当有划地开康复程,置相关专业,培养各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向残疾人、残疾人属、有关工作人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助器具的研制、生、供修服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利。

人民政府当将残疾人教育作国家教育事成部分,划,加强领导残疾人接受教育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人民政府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教科,并予寄宿生活助;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行普及与提高相合、以普及重点的方,保障义务教育,着重职业教育,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展高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施:

(一)在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加身心补偿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可以有适度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学、捐<span style="font-size:14px;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