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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不缴社保,公司负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31 编辑: 浏览: 2171次

2012年7月11日,江小二入职惠州SK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江小二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江小二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江小二自行垫付。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2014年7月1日,其返回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江小二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江小二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江小二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江小二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江小二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江小二医疗费56554.2元。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本案中,虽江小二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江小二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当应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公司觉得很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江小二的医疗费依据不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虽江小二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江小二承诺放弃购买社保是无效承诺,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员工江小二缴交社会保险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致使江小二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未缴纳期间公司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按规定承担。经核算,公司应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SK公司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一、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还包括工作过程中突发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等这些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员工患重大疾病怎么办?

没有医疗保险,实务中这笔本应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就全部转嫁到公司头上了,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和不参加工伤保险公司承担工伤待遇一个道理,这属社保待遇损失,员工可以通过仲裁、诉讼主张权利。

很多地区的医疗保险条例均有类似规定,比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10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三、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虽然实务中有种观点认为员工主动放弃社保,事后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放弃社保本身就是一种无效行为,可以支持员工的诉求。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是这样规定的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文章引自“劳动法库”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