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法学研究网!
地方法院案例
你当前的位置: 首页 经典案例 地方法院案例
北京高院: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不是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8-05-02 编辑: 浏览: 2485次

瑛姑自2006年7月21日起在八方达公司担任炊事员,最后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20日。


2013年8月4日,瑛姑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瑛姑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后发生争议。


2016年3月16日,瑛姑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瑛姑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公司继续用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这是劳务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法人工人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瑛姑于2013年8月4日即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4日自然终止。


此后,虽瑛姑仍在公司工作,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属劳务关系。


经法院多次释明,瑛姑仍坚持按照劳动关系主张权利。鉴于2013年8月4日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故瑛姑仍以劳动关系存续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工资、2014年度、2015年度奖励工资、2015年度加班工资、2013年9月至今社会保险补偿、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不是劳动关系


瑛姑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瑛姑于2013年8月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瑛姑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工资、2014年度、2015年度奖励工资、2015年度加班工资、2013年9月至今社会保险补偿、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均系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瑛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高级法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属劳动关系


瑛姑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审理后做出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瑛姑于2013年8月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瑛姑仍以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为由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瑛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瑛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瑛姑的再审申请。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3589号

(来源:劳动法库)
(责任编辑:侯晓辉、田力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