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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3-04-13 编辑: 浏览: 1737次

摘要: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是法典编纂的基础问题。从两大法系法典化传统和劳动法典立法实践看,劳动法法典化模式和体例可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大陆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和大陆法系国家体系型法典三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劳动法典的主要区别在于体系性的差异和劳动合同编的有无。大陆法系汇编型和体系型法典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采取法律汇编形式,缺乏含有实体性规则的总则,后者采取体系化编纂方式,包括实质意义的“总则”。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我国劳动法典应采取体系型编纂模式,追求规范的完备性和体系性。法典应包含总则、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四大板块。个体劳动法应包含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等内容,并增加对特殊劳动关系等新型用工方式保护的规则。同时,法典在内容上应体现数字化对劳动法规则的时代需求。

 

关键词:法典化;法典编纂;劳动法典;汇编型法典;体系型法典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2022年第6期    作者:谢增毅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部门法的法典化也成为当前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各界对劳动法典展开了热烈研讨,相关部门及学界对编纂劳动法典的价值和意义取得了广泛共识。2022年4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指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编纂劳动法典已形成许多重要的共识”,“这些共识为推进劳动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学界对编纂劳动法典也进行了呼吁,表达了编纂劳动法典的意愿和需求。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教授指出,“应加快促进劳动法律体系完备化,同时尽快启动劳动法典编纂”。因此,目前各界对编纂劳动法典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已取得重要共识。而且,总体上看目前“各方普遍认为,编纂劳动法典时机已经较为成熟”。在各界对编纂劳动法典的意义及条件已达成共识的背景下,劳动法典的体例成为编纂法典面临的首要问题。本文拟从比较法角度,考察部分国家劳动法典的体例,分析其对我国劳动法典编纂的借鉴意义,以期推动我国劳动法典研究的深入并为未来法典编纂提供参考。

法典体例结构和编纂模式密切相关。一般认为法典化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汇编合并式法典;一种是编纂整合式法典,这种模式使得既定的法律形式融合成为一个具有体系性的有机整体。按照上述界定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与法典化模式,根据部分典型国家劳动法典立法实践,劳动法法典化模式和体例结构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英美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大陆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体系型法典。

 

一、英美法系国家汇编型劳动法典的体例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但成文法比重不断提高,甚至产生了不少法典。但英美法系的法典通常以法律汇编为主,和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有明显不同。从实践看,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出台了劳动法典,但这些国家多采取汇编形式,其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一)《加拿大劳动法典》

《加拿大劳动法典》(Canada Labour Code)颁布于1985年。根据2022年5月修订的版本,《劳动法典》共有四编,第一编为“产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主要规定集体劳动关系,明确了雇主、工会和雇员在集体劳动关系(labour relations)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为“职业健康和安全”,该编包含预防工作场所相关事故和伤害以及职业病的规定,依照该编,雇主负有保护工作中的雇员以及进入工作场所的非雇员的健康和安全的一般义务。第三编为“标准工时、工资、休假和假期”(Vacations and Holidays),该编规定和保护工人获得公平与平等的劳动条件(conditions of employment)的权利,规定了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法定假期(statutory holidays)、平等工资、年休假以及各种类型的休假(leave)。该编还包含集体裁员、个体劳动合同终止、离职补偿、不当解雇、工资支付、基因测试等。第四编为“行政罚款”(Administrative Monetary Penalties),规定了新的行政罚款制度及审查和上诉程序,以及授权有关部门制定规章的权力。法典条文编码至297条,法典及相关规定的英文和法文双语文本篇幅约360页。

由此可见看出加拿大劳动法典的特点:一是从法典化模式看,加拿大劳动法典属于典型的汇编型法典,法典是对已有法律法规的整合。二是重视集体劳动关系,将集体劳动关系的内容置于法典首编。三是重视职业健康和安全,职业健康和安全单设一编。四是“工作时间、工资、休息休假”一编内容庞杂,包含工时、工资、休假,以及解雇保护的相关内容等。五是重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将其内容单独成编。总体上,该法典的结构也体现了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四编的逻辑结构和顺序是:集体劳动关系、职业健康和安全、个体劳动基准和行政执法,总体内容包含集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和行政执法。

(二)《澳大利亚公平工作法》

澳大利亚于2009年出台了具有法典性质的《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该法属于法典汇编(compilation),法典包括上下两册(volume),上册属于实体内容,下册是关于法律实施的规定。根据2021年9月版本,该法上册包括三编(chapter),第一编为“导论”,包括一般规定;第二编为“劳动条款和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主要规定一般的劳动基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解雇通知和离职补偿、最低工资、平等工资、企业转让、工资支付等;第三编为“雇员、雇主和组织的权利和职责等”(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Employees,Employers,Organisations etc.),内容包括职场权利保护、结社自由及参与合法产业行动(industrial action)的自由、免受歧视等一般规则,以及不当解雇、产业行动、相关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雇主对雇员的停职(stand down)等内容。下册包括三编,第四编为“合规与执行”(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主要规定民事救济以及管辖权和法院的权力;第五编为“行政”(administration),规定“公平工作委员会”(Fair Work Commission)及“公平工作监察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Fair Work Ombudsman)的职能;第六编是“杂项”。《澳大利亚公平工作法》条文极为繁杂,条文编码至800条,文本正文和附件上册页数为638页,下册页数为460页,共计1098页。相比《加拿大劳动法典》,澳大利亚劳动法典的完整性和体系性较弱。例如,其中没有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内容,有关职场健康安全的内容置于其他立法当中;上册第三编“雇员、雇主和组织等的权利和职责等”内容庞杂。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劳动法典均属汇编性质,二者也体现了英美法系汇编型法典的共同特点:第一,遵循实用原则,缺乏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内容的完整性,例如,澳大利亚劳动法典就不包含职业安全健康的内容。第二,法典结构缺乏体系性,并无大陆法系法典的“总则”。例如,《加拿大劳动法典》第一编之前的“前言”只有二条,一条是法条简称,一条是有关定义的规定。澳大利亚劳动法典虽然有“导论”作为单独一编,但其内容主要包括对该法的指引、概念界定以及法律实施,缺乏实体性内容。第三,体现英美法系合同法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缺乏成文法传统。相应地,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适用普通法,劳动法典缺乏劳动合同的系统规定,仅有不当解雇的规定。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劳动法典既体现了其法典化的一般模式,也反映了普通法的传统。

二、大陆法系国家汇编型劳动法典的体例

19、20世纪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化通常采取体系型的编纂模式。例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民法典的总则、分则结构来源于潘德克顿体系,其显著特征是确立了总则和分则相区分的编纂模式,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形成民法总则和一般规范。法典追求内容完备和“总分”结构的体系性。随着时代变迁,汇编型法典也得到了青睐。于此背景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对劳动法典采取汇编形式。

(一)法国劳动法典

法国劳动法典是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法国主要的劳动法律和法规汇编在《法国劳动法典》中。《法国劳动法典》属于法律汇编。2008年《法国劳动法典》条文从4363条增加到9964条,在内容上包括法律和法规两大部分(法律卷和法规卷)。目前《法国劳动法典》法律卷的体例结构为:导论,社会对话;第一部分,个体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等内容;第二部分,集体劳动关系;第三部分,工作时间、工资、利润分享和雇员储蓄计划;第四部分,职业健康与安全;第五部分,就业;第六部分,终身职业培训;第七部分,针对某些职业和活动的规定;第八部分,劳动法适用的监督。法规部分的体例结构与法律部分相同。可见,劳动法典的主体内容包含: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包含工时工资等)、职业安全卫生、就业和职业培训、针对特定职业和活动的特别规定、劳动执法。《法国劳动法典》因采汇编形式,体系性不强,但内容完备性突出,尤其是第七部分针对特定职业和活动的规定翔实,法典也包含就业促进和职业培训等内容。

法国劳动法向来以精细著称,工人运动活跃,政府劳工政策时常调整。因此,劳动法典采取汇编形式,不失为可取之举。作为汇编型法典,《法国劳动法典》内容完备、体量巨大,其2022年9月法文版的篇幅长达近3300页,堪称“航母式”法典。

(二)巴西劳动法典

《巴西劳动法典》颁布于1943年、2017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根据2017年版本,目前巴西劳动法典共15编。第一编“前言”。第二编“劳动保护一般规则”,包括职业认定等一般规定、工作时间、远程工作、最低工资、年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等。第二-A编“非财产损害”,主要规定劳动关系中发生的损害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界定和救济。第三编“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特别规定(包含特定的十余类职业和行业劳动者的特殊规定,例如银行雇员、传媒行业雇员、职业音乐家、教师等),国家就业市场的保护、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等。第四编“个体劳动合同”,包括一般规定、工资、合同变更、中止和中断、合同终止、预告、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可抗力等。第四-A编“雇员代表”,规定雇员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建立雇员代表委员会与雇主进行沟通协商,维护雇员利益。第五编“产业联合组织”(包含雇主和工会组织)。第六编“集体劳动协议”。第六-A编“事先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指企业或工会建立的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第七编“行政处罚的适用”,包括劳动监察等内容。第七-A编“无劳动债务证明”,指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明其不存在特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第八编“劳动法院”,劳动法院的机构包括调解和仲裁委员会、地区劳动法院和上级劳动法院。第九编“公共劳动部”,规定劳动部的职责。第十编“劳动司法程序”。第十一编“最终和过渡规定”。《劳动法典》条文编码至第922条。

上述体例看似凌乱,归纳起来,除了前言和结尾以及后增的条文较少的新编外,巴西劳动法典的主体内容包括4个板块:第二、三编主要是有关劳动保护或劳动基准的规定,包括工时、工资、休假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规定,以及特殊规定;第四编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终止等,属于个体劳动法;第五、六编是集体劳动法的内容,涉及工会和雇主组织以及集体协议;第七、八、九、十编主要是劳动行政执法和劳动司法的机构和程序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在劳动基准或劳动保护部分,法典设立两编,分别规定一般的劳动保护和特定行业和职业的劳动保护,内容完备。总体上看,巴西劳动法典虽然体系稍显“松散”,但内容完备。其主体内容遵从基本劳动标准(劳动保护)、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法、劳动执法和司法四大板块的逻辑结构。当然,作为法典汇编,巴西劳动法典缺乏体系型法典的“总则”。“前言”部分条文共10余条,虽然包含立法目的、概念解释、适用范围、法律原则、实施机构等一般性条款,但也包含有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具体规定,体系性不足。因此,巴西劳动法典的“前言”和体系型法典的总则仍有不同。

法国和巴西的劳动法典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汇编,但因其属于大陆法系,法典的完备性和体系性明显强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劳动法典,法典的体例和内容也具有很大参考价值。同时,作为大陆法系汇编型劳动法典的代表,法国和巴西劳动法典与英美法系汇编型法典体例结构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均包含劳动合同编,这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以成文法形式呈现的特点。劳动合同法作为个体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法典,将大大增强法典内容的完备性和体系性。但由于采取汇编形式,法国、巴西劳动法典体系性有限,尤其是缺乏包含实体规则的法典“总则”,与体系型法典具有明显区别。

三、大陆法系国家体系型劳动法典的体例

传统上,体系型法典编纂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的经典方式。“潘德克顿体系的出现,适应并支持了当时欧洲编纂民法典的热潮,推动了欧洲的民法法典化运动。”但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法典的地位式微。进入20世纪,法典化的热潮已然消退。相比民法,劳动法的立法和实践起步较晚,劳动法发展时期法典化的热潮已过。加上劳动法具有较强政策性,往往和一国的劳工运动以及劳动政策相关,且劳动法相比民法易受经济波动和劳工政策影响,规则的变动性强,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编纂劳动法典不及民法典流行。例如,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并未编纂劳动法典。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工人阶级的特殊地位以及对劳工权利保护的重视,编纂劳动法典较为流行。因此,属于大陆法系、具有成文法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前社会主义国家,例如俄罗斯、波兰、匈牙利、越南等,成为编纂体系型劳动法典的典范。

(一)俄罗斯劳动法典

俄罗斯劳动法典颇为典型。苏联于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俄罗斯现行《联邦劳动法典》制定于2001年。该法典共包含6部分,共14编。根据2022年2月的版本,该法典第一部分含1编,是“一般规定”,包括两章,第一章是“劳动立法的主要原则”,第二章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规定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产生的根据、劳动关系当事人及雇员和雇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劳动关系领域使用电子文档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含1编(第二编)“劳动领域的社会合作”,包含7章,是关于集体劳动法的内容。第三部分含9编,主要是个体劳动法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个体权利。内容包括:第三编“劳动合同”;第四编“工作时间”;第五编“休息时间”;第六编“工资和劳动定额”;第七编“保障和补偿”,规定雇主应当向雇员补偿的相关费用;第八编“劳动规章和劳动纪律”;第九编“雇员资格、职业标准以及雇员的培训和额外职业教育”;第十编“劳动保护”(主要是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第十一编“劳动合同双方的财产责任”,主要规定劳动合同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四部分含1编(第十二编)“特定种类雇员的特别劳动规定”。第五部分含1编(第十三编)“劳动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劳动争议的审理和解决、违反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文件的责任”,包含6章,即一般规定、劳动监察、工会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工会对雇主行为的监督等)、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自我保护(主要是关于拒绝劳动的规定)、个体劳动争议的审理和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审理和解决。第六部分是附则(第十四编)。法典条文编码至第424条,实际条款约500条。俄罗斯劳动法典内容精细,规定周延,内容可圈可点,规定非常全面翔实,在完整性上堪称典范,其中文译本篇幅超过20万字。

俄罗斯劳动法典采取了一种相当独特的法典编纂模式,具有突出特点:第一,体系完整。劳动法典总体上属于“五编制”,即总则、集体劳动法、个别劳动法、特定类型雇员特殊规定、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其最大的特点是对特殊类型的雇员进行了详尽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在一般规则之外,照顾不同类型主体差异的精细化安排。第二,内容详尽。个体劳动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第三,采“总分”结构,“总则”名副其实。总则编的主要内容是劳动立法的主要原则以及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均属于实体性规则,对分则都有统摄意义。第四,体现技术发展对职场的影响和规则需求。劳动法典充分关注到了科技进步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对劳动法的影响,法典中包含个人信息保护、职场电子文档管理的使用、远程办公等内容。从文本看,法典内容的完整性和体系性都可圈可点,在各国劳动法典中不失为优秀代表。

(二)波兰劳动法典

东欧转型国家以欧洲的波兰和匈牙利为代表。《波兰劳动法典》制定于1974年,后经过多次修正。根据2019年版本,目前《劳动法典》共有14编,第一编“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介绍性条款(包括相关定义、劳动法法源)、基本原则(主要规定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劳动中的平等原则、劳动法的监督管理等;第二编“劳动关系”,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等;第三编“工作收入和其他福利”;第四编“雇主和雇员义务”;第五编“雇员的财产责任”;第六编“工作时间”;第七编“雇员休假”;第八编“作为父母的雇员权利”;第九编“青年人的就业”;第十编“工作健康和安全”;第十一编“集体劳动协议”;第十二编“劳动关系诉求争议解决”;第十三编“侵害雇员权利行为的责任(已废除)”;第十四编“诉求的限制”;第十五编“最后规定”。法典条文超过300条。法典的英文和波兰文双语版多达约350页。可见,波兰劳动法典的内容完备,体系性较强。

(三)越南劳动法典

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越南劳动法典》也值得关注。越南劳动法典制定于1994年,2002年、2006年、2007年、2012年进行了较大修正。2019年再次进行了重大修改,并于2021年实施。根据2021年生效的版本,《劳动法典》包括17章,第一章“总则”(一般规定);第二章“就业、招聘和雇员管理”;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四章“职业培训”;第五章“职场对话、集体协商和集体协商协议”;第六章“工资”;第七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期间”;第八章“劳动纪律和财产责任”(Labour Displine and Material Responsibility),包括雇员对雇主的赔偿责任;第九章“职业安全和健康”;第十章“适用于女职工和确保性别平等的规定”;第十一章是关于未成年和其他特定类型雇员的特殊规定;第十二章“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十三章“雇员代表组织”(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s of Employees),主要规定工会的组织和活动;第十四章“劳动争议处理”,包括一般规定、个体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等;第十五章“国家对劳动的管理”(State Management of Labor);第十六章“劳动监察和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七章“实施规定”。《劳动法典》条文共计220条,英文文本约90页。越南劳动法典内容完整、体系完善,将就业、招聘和职业培训等也纳入其中,而且体例结构和俄罗斯、波兰的法典也有相似之处。

四、国外劳动法典体例的经验及其对我国劳动法典编纂的启示

从上述英美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和体系型法典可总结出劳动法典编纂体例的经验和特点。

第一,各国劳动法典体例各异。由于劳动法典和一国的劳工运动史及劳工政策,以及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程度及法治传统相关,因此,各国劳动法典的体例几乎没有完全一致的。各国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都或多或少存在差异,这也不足为奇。

第二,虽然各国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存在差异,但仍存在较大共性。总体上看,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典内容基本上都包含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这三大板块,在个体劳动法中通常都包含工时、工资、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标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劳动法典的主要区别在于“总则”和“劳动合同”编。

第三,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典普遍包含一般劳动基准和针对特定类型雇员和特定职业的特别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典普遍重视特殊劳动关系或特定类型雇员的立法,不管是汇编型的法国、巴西劳动法典,还是俄罗斯、匈牙利、越南等体系型劳动法典都在一般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基准规定之外,详细规定了各类特殊雇员的特殊规则,尤其是法国、巴西、俄罗斯的劳动法典均专设单编对特定群体进行特殊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律调整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也体现了法典分则的“再总分”结构。这些针对特定类型雇员或职业的特别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护(劳动基准)法一起构成个体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成为大陆法系劳动法典的普遍做法。

第四,各国劳动法典都不同程度回应了数字时代对劳动法规则的需求。例如,《法国劳动法典》于2017年、2018年对远程工作的相关条款做了修改,并于2016年在法典中引入平台工人保护的相关条款,上文提及的俄罗斯劳动法典包含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文件管理、远程工作的规定,波兰和匈牙利劳动法典近年来都加入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远程工作的规定,《巴西劳动法典》也加入了有关远程工作的规定,《加拿大劳动法典》包含基因测试的内容,这些都体现了劳动法对数字时代的回应。

因此,我国在编纂劳动法典时应充分吸收借鉴上述国家的有益经验。

第一,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体系型编纂模式。我国应借鉴域外劳动法典编纂经验,采取“总分”结构,对劳动法进行体系性编纂。劳动法典应包含总则,总体结构按照总则、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行政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四大板块设计具体的篇章结构。个体劳动法应包含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保护法)等内容。

第二,增加对特殊劳动关系和新型用工方式保护的规则。根据上述国家的普遍经验,我国可在劳动合同编之外,单设特殊劳动关系编,对特定类型的劳动者进行特殊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数量较多、规则需求较大的特殊群体,例如家政工、实习生、公司高管等,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平台工人、远程工人等作出特殊规定。《法国劳动法典》将传统雇员中的特殊类型,比如公司高管、家政工、家内工作者,以及平台工人一起作为特殊群体作出特殊规定的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第三,适应数字时代要求,增加新型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为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和职场变化,许多国家的劳动法都规定了新型的权利,比如俄罗斯、波兰、匈牙利均规定了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内容,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远程工人的权利,法国规定了平台工人的数据权利,我国应借鉴这些应对数字时代变化的条款,并体现在劳动法典中。

第四,充分重视社会主义国家及前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典的经验。俄罗斯、波兰、匈牙利、越南等国家的劳动法典的结构和内容对我们具有特殊借鉴价值。这些国家具有保护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传统,在劳动法上也有相似的传统,其劳动法典体例结构、概念和内容与我国有较多相似之处,许多内容值得我国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