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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15 编辑: 浏览: 3658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制定本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 、企业单位、民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以下称用人位)均不得招用不16的未成年人(招用不16的未成年人,以下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位或者个人16的未成年人介

禁止不16的未成年人开从事个体经营

第三条 16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当保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利,不得允其被用人位非法招用。

16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其被用人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城市街道以及村民委会、居民委予批教育。

第四条 用人位招用人员时,必被招用人的身份16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用。用人用人用登、核材料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益。

任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款的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劳动条例定的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款的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令用人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用全部由用人位承担。

用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依照前款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1万元款的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非企业单位登;用人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位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给予降或者撤的行政分或者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的未成年人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按照每介一人5000款的处罚职业中介机构16的未成年人介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职业绍许

第八条 用人位未按照本定第四条的定保存用登材料,或者用登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款。

第九条 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位以及未依法登案的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童工就的,依照本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定的准加一倍款,非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予以取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的,用人负责送到医机构治,并担治的全部医和生活用。

童工残或者死亡的,用人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非企业单位登;用人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位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给予降或者撤的行政分或者分;用人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赔偿赔偿按照国家工的有关算。

第十一条 童工,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14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有下列行之一的,依法或者降的行政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撤或者开除的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职权罪、玩忽守罪或者其他罪的定,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工作人在禁止使用童工的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放身份或者在身份上登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的未成年人,仍然其从事个体经营发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体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16专业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当保障被招用的不16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利。文、体育位招用不16专业工作者、运动员法,由国劳动保障行政部会同国院文化、体育行政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组织16的未成年人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 定自2002121日起施行。1991415日国布的《禁止使用童工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