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张某于2018年3月上午搭乘同事李某的车辆上班,当行至距离上班地方3公里处时与另外一辆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受伤。
张某报警,经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属于对方全责。
解答:
张某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应认定为 “上下班途中”。
张某虽然是搭乘同事李某的车辆,但是交警已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属于对方车辆全责,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责任编辑:田力扬、薛本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