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退休人员再就业已成为我国日渐普遍的用工现象。相关立法缺失造成该劳动群体处于劳动法调 整抑或民法调整的困惑境地。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 》确 立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界分上的 “社会保险标准说”。虽然该解释排解了相关纠纷法律适用之困惑,避 免了退休再就业与退休、社会保险两大制度之间的冲突,但其所秉持的解释态度却导致处于从属地位的退 休再就业人员无法享受到劳动立法之倾斜保护。对此,殊值反思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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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_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_兼评_社会保险标准说_冯彦君.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