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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理论研究
全口径预算管理之惑:论社会保险基金的异质性
发布时间:2018-06-11 编辑: 浏览: 3489次

摘要:全口径预算管理虽是我国近期财政改革的目标,但有必要明确全口径预算的"口径",准确界定政府性收支的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保人,而不是政府,其收支不属于政府性收支,不应纳入全口径的政府复式预算体系。况且,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落实宪法赋予的社会保险权,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和政府基本义务,无论缴费还是赔付都应遵循法定原则,不宜付诸一年一度的预算审查批准程序。不过,为了说明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拨款补贴的合理性,政府仍可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向其提交预算,并作为政府预算的附件报送权力机关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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