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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理论研究
徐智华、王旭 | “去家庭化”与“家庭化”: “显性家庭主义”生育政策的双重突破路径
发布时间:2024-12-02 编辑: 浏览: 221次

“去家庭化”与“家庭化”: 

“显性家庭主义”生育政策的双重突破路径

提要:生育政策的完善是加强生育保障,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从“家庭主义”理论逻辑推演并结合实证角度分析判断,我国现阶段生育政策应定性为“显性家庭主义”,表现为支持家庭照护的积极化倾向和缺乏家庭照护替代选项的消极化态势,弊端在于多重因素结合下的家庭育儿负担过重,从而影响社会整体生育意愿。 促使“显性家庭主义”生育政策向“可选择的家庭主义”转变,是突破现行生育政策困境的总体可行性思 路,其转变可从“去家庭化”和“家庭化”角度着手,能有效避免政策工具化,为家庭减负并提高社会整体生育意愿,进而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关键词:生育友好型社会;福利国家类型论;显性家庭主义;可选择的家庭主义;生育政策


文章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一、问题的提出

       生育政策的完善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重大社 会问题。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立生育 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 略”;2023年3月两会期间,“激发生育意愿,加强 生育保障”更是会议的热点话题。 这无一不体现 了当前党中央和社会对生育问题的高度关注。 然 而,我国目前正面临着严峻的低出生率和人口老 龄化趋势。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七次全国 人口普查公报(第五号)》显示,2021年我国60 岁 以上的人口约为 2.64亿人,占全国人口的 18.7%,其中有12个省份65岁以上的人口比重超 过14%。[1]与此同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逐年下 降,呈现负增长趋势。 2020年我国的人口自然增 长率为1.45‰,2021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仅为 0.34‰,2022 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则下降到了-0.60‰。[2]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了应对人口危机必然的选择。

     “自国家形态产生后,生育就不再是一个简单 的私人决策问题,而成为受公共政策影响,甚至一 定程度上受其支配的结果。”[3]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影响着社会整体的生育意愿。 普遍存在的一 种误解是人口政策中已经包含了家庭政策,诚然两者之间存在耦合,但两者并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人口政策作用于宏观层面,而家庭政策则 关注微观维度,旨在通过家庭的生育调节以达到 解决人口问题的目的。[4](P.176)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展,家庭政策以及“家庭主义”也呈现出转型的态势,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原本维系家庭作为基本社会单位和组织的“家庭主义”,功能性色彩 凸显,正朝着“生育主义”的方向转变。[5]因此,家 庭政策的研究对于加强生育保障、提高社会生育 意愿有着重要的意义

       西方学界对于家庭政策的研究始于20世纪 40 年代,以大卫·格拉斯(David Glass)1940 年出 版的《欧洲的人口政策和人口流动》一书为发 端,[6]于20 世纪90 年代趋于成熟,并已成为社会政策研究的重要领域。[7](P.1136)特别是1990 年,丹 麦经济学家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Gosta Esping- Andersen)所提出的“福利国家类型论”, 对“家庭主义”理论的研究具有重大的助推作用。 安德森在“福利国家类型论”中因忽视了女性家内 劳动的价值,缺少对性别维度的考量,而饱受女性 主义学者的批判。[8](P.159-161)在批判的过程中,性 别和家庭作为福利体制比较研究中的一个新视角 开始得到广泛的关注。[9](P.137-158) 在此基础之上 “家庭主义”也实现了从最初只关注女性的“自 由”到关注家庭本身的“自由”以及实现“自由”所 需的社会资源的转变。[10](P.203-204) 以西格丽德· 莱特纳(Sigrid Leitner)为代表的学者在“福利国家 类型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家庭主义”类型化的 概念,进一步完善了“家庭主义”理论并成为福利 政策比较研究中的重要依据。[11](P.421-422)在人口 老龄化的背景下,家庭政策的研究也是当下西方 学者聚焦的重点,在提高人口出生率、加强福利保 障、应对社会风险等方面,家庭政策均能有所作 为。[12]“家庭主义”的类型化理论对于判定一国福 利政策的类型和特征,以及对政策改革方向来说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内学界对于家庭政策的研究同样具有相当 程度的理论积淀。 学者多以家庭现代化理论为起 点,分析家庭政策与中国家庭结构变迁、女性就业 率、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关系,[13]并从“个体主 义”与“家庭主义”的角度对影响我国居民生育意 愿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凸显了“家庭主义”对 生育这一行为所产生的重要影响,[14]相关学者指 出应当将家庭政策分析整合到福利国家的研究 中,并将其纳入现行社会政策研究之中,[15](P.63)通 过收入再分配到劳动性别再分配的方式破解我国 社会的福利困境,[16]同时育儿责任应当实现由家 庭内部事务到“国家- 家庭”共担模式的转 变。[17](P.54)国内学者的研究为“家庭主义”理论的 本土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启示性作用。

       然而,就学界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仍存在可 拓展的空间。 尤其是学界尚未就我国生育政策的 类型和属性达成标准共识,因而缺少更直观的视 角,不能对目前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通盘检 视,难以看清问题的本质和导向。 因此,基于上述 问题,本文致力于对我国生育政策作出类型化判 定,同时明晰我国生育政策目前存在的困局,并在此基础之上,探寻有针对性、有实践意义的突破路 径,以期能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 好型社会提供新方案、新思路。

     二、“显性家庭主义”理论赓续:从“家庭主 义”到“家庭主义”类型化

    “显性家庭主义”源自“家庭主义”的类型化 发展。 在女性主义的批判下,“家庭主义”开始作 为福利国家体制研究的新视角登上历史的舞台, 并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实现了由女性个体到家庭 整体的衡量标准转变,在此基础之上,“家庭主义” 类型化理论被提出,进一步完善了福利体制的判 定标准,在福利体制的比较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家庭主义”作为“福利国家类型论”的 新视角

    “福利国家类型论”最早由丹麦经济学家考斯 塔·艾斯平-安德森(Gosta Esping-Andersen)在 其1990 年出版的《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中 提出,安德森将福利国家划分为自由主义福利国 家、保守主义福利国家以及社会民主福利国 家。[18](P.29-32)“去商品化”是安德森划分这三种福 利国家类型的重要标准。 “去商品化”的概念和 “商品化”概念相对应,“商品化”主要是指原不属 于商品交换或者买卖流通的事物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异化为可以买卖、流通的商品的行为。[19]当劳动 力被贩卖给雇主的时候,劳动力就被“商品化”,变 成了物品,人类需求的满足就必须借助于市场和 商品交换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脱离市场独立 生存就变得不切实际。[18](P.38)安德森所提出的“去 商品化”概念是指“个人福利相对地既独立于其收 入之外,又不受其购买力影响的程度”。[18](P.3)换 言之,“去商品化”是个人在福利保障体制的支持 下,即使脱离劳动力市场依然能够按照社会生活 标准维持生活的程度。 安德森对福利国家类型的 这一分类对后续福利国家的研究影响深远。

       然而长期以来,与失业金和养老政策等传统 领域相比,家庭政策的概念并没有系统地融入主 流的福利国家研究之中,[20]在福利体制的比较研 究中,家庭护理也一直被边缘化。[11](P.419)如在“去 商品化”的概念中,关注的重点是市场中的有偿劳 动,而女性家内无偿劳动的价值则被忽略了。 安 德森所提出的“去商品化”概念,实际上对男性和 女性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但是却只解释了福利 和有偿劳动之间的关系,忽视了福利和女性无偿劳动之间的关系。[8](P.160-161)因此,“去商品化”概 念饱受女性主义学者的批判,相关论点认为福利 政策应当同时考虑到男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有偿 劳动和女性在家内提供的无偿劳动,而非仅关注 前者的影响。 “去商品化”的概念必须以一个新的 维度进行补充分析,该维度应当在性别关系的背景 下进行解释,即“去商品化”应当以国家保障女性获 得有偿就业、服务、平衡家庭和工作责任作为新的政 策分析维度。[21]因此,相关学者在安德森的研究之上 构建了基于性别的福利国家类型论。[8](P.165-171)但更 为突出的是,有更多的学者开始尝试从家庭的角 度对福利体制进行比较的研究,[9](P.137-158)家庭成 为了福利国家体制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家庭主 义”的概念开始广泛发展起来。

    “家庭主义”的侧重点在于家庭作为福利生产 的重要资源,应当被作为一种新的视角,纳入到福 利体制的研究中。 因此,传统家庭中女性无偿家 内劳动的价值和对男性的依附关系逐渐得到了重 视。 “去家庭化”作为一种减轻家庭负担的措施也 逐渐成为关注的重点,成为了对安德森“去商品 化”概念的补充,进而完善了女性独立性的衡量标 准。[22](P.172)安德森在后续的研究中也同样认可女 性主义学者的批判,认为《福利资本主义三个世 界》过多关注了国家和市场提供的福利,而忽视了 作为福利制度的第三种成分即家庭。

      (二)从女性个体到家庭整体的“家庭主义” 衡量标准

    “家庭主义”作为福利国家类型论的新视角, 其核心要义在于个人独立于家庭以及政府对家庭 福利的支持程度。[15](P.58)受女性独立运动思潮影 响,最初,“家庭主义”的概念更多地强调女性在家庭 和劳动力市场的独立性,即只强调女性独立于家庭的 “自由”,却较少涉及家庭本身的“自由”,[10](P.203-204) “去家庭化”被认为是特指福利政策对女性的支 持,使女性能够独立于家庭之外。[23]如安德森在对 “家庭主义”的补充研究中指出,家庭作为福利国 家的重要主题,家庭的决策行为直接影响着福利 国家和劳动力市场,女性对于家庭的依赖等同于 对市场的依赖,女性独立需要通过“去家庭化”来 实现,“去家庭化”首先表明,社会政策是女性自主 成为“商品化”或者建立独立家庭的程度。[24](P.51)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的变革,这种只关注女性 个体的“家庭主义”也逐渐发生改变。 原因在于,伴随着人口出生率的持续走低,自由资本主义的 市场失灵、社会风险变动不居等状况使得西方的 最小政府理论不断受挫。 为弥补个体的脆弱性, 西方政府不再局限于“守夜人”的角色,而是开始 积极介入到家庭事务之中。 同时,在这一时期,激 进的女性主义也逐渐消弭并回归理性,传统强调 个体自主权的观点也受到了女权主义政治理论家 的批判。[25]家庭作为整体的作用开始得到重视。 理论观点开始从增强女性权利的角度关注女性自 由,认为女性自由的重点在于组建和维持自治家 庭的能力,即有自由选择家庭形式的社会资源和 能力。[22](P.172)一项政策是否可以通过对家庭的支 持,进而达到对单亲母亲、已婚女性带薪工作的支 持以及在家庭和社会层面重新分配家庭照顾责 任,成为了公共政策效应的试金石。[26]

    “家庭主义”由最初仅关注女性独立于家庭的 “自由”转变到关注家庭本身“自由”,这体现了 “家庭主义”衡量标准的转向,即从增强女性权利 的角度更加关注家庭整体。 关注家庭整体意味 着,关注家庭照顾责任以及家庭对成员福利所负 责任的减轻,并通过“去家庭化”政策减轻家庭负 担。[24](P.51)对于作为“家庭主义”衡量标准的“去 家庭化”措施而言,强调的是家庭的自主权,而非 女性个体独立于家庭的自主权。

     (三)“家庭主义”的类型化:“显性家庭主义” 理论缘起

    “家庭主义”关注点从女性个体转变到家庭整 体意味着更加注重通过“去家庭化”措施来减轻家 庭的负担,而“去家庭化”措施本身易受到多种因 素的影响。 因此,安德森提出了两种“去家庭化” 的方式,即以公共服务“去家庭化”和市场“去家庭 化”,来确定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去家庭化”程 度。[24](P.62-64)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市场的“去家 庭化”措施受到不同群体经济差异的影响,而以公 共服务“去家庭化”措施为标准,则忽视了家庭护 理的因素,并且以经验指标作为判定指标同样存 在缺陷,因为经验指标只是作为“家庭主义”类型 化的结果,并不能准确反映类型化结构和结果之 间的逻辑关系。[27](P.357)因此,为了更加准确界定 “家庭主义”,西格丽德·莱特纳(Sigrid Leitner)以 “家庭化”和“去家庭化”的强弱程度作为衡量标 准,将“家庭主义”区分为“显性家庭主义”“可选 择的家庭主义”等四种类型的“家庭主义”,实现了“家庭主义”的类型化。 (如表1所示)。

表1 莱特纳“家庭主义”的分类[27](P.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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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莱特纳的分类,“显性家庭主义”的国家 公共政策主要表现出两方面的特征,首先是较强 的“家庭化”程度。 即主要依赖家庭提供福利,公 共政策在功能和设计上倾向于支持家庭作为育儿 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次是相对较弱的“去家庭 化”程度。 即政府和市场所提供的替代性护理和 托育措施较少或不完善,不能起到减轻家庭育儿 负担的作用。 莱特纳对“家庭主义”的分类清晰地 解构了不同国家在育儿责任方面政府和家庭的关 系,并成为福利体制研究的重要理论依据。

     “显性家庭主义”的理论同样适用于我国的本 土化实践。 目前我国生育政策正处于转型时期,政 府与家庭在育儿责任方面的关系并未明晰。[28](P.11) 一方面,我国面临着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和出生率 降低的现实问题,政府开始积极介入到家庭育儿 事务之中,如国家和政府积极出台多种政策和措 施支持建设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 指出,要做到“幼有所育,及时调整生育政策;建立 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成本。”另一方面现 行生育政策对缓解家庭育儿负担、提升社会整体 生育意愿的作用有限。 现有政策更倾向于政府支 持-市场提供的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并且严格控 制托育市场准入门槛,这种模式不仅催生了水涨 船高的婴幼儿早教市场,还导致普惠型的托育服 务无法得到普及。[29]再加上我国家庭结构小型化 的趋势,进一步加剧了家庭育儿的脆弱性。 因此 在生育政策的转型时期,应当通过明晰我国现阶 段家庭政策的定位,进而明确家庭、政府乃至社会 在育儿方面的责任和分工,并为生育政策转型指 明前进的方向。 同时在学界,亦有学者指出,解决 两性在婴幼儿照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以及促进“家 庭主义”类型转型是我国政策未来应努力的方 向。[28](P.11)因此对我国生育政策的类型进行判定并 展开进一步论证,既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也是“家庭主 义”理论本土化研究深入和拓展的应有之义。

       三、我国“显性家庭主义”生育政策的比较证成

       根据莱特纳的定义,“显性家庭主义”政策“家庭化”程度较高,“去家庭化”程度较低,即公共政 策倾向于支持家庭承担照护职责,缺少减轻家庭 照护的可替代选项。 因此论证我国生育政策的 “家庭主义”的类型,亦可从这两方面特征着手,其 强弱程度可以通过不同国家生育政策之间的比较 分析进行判定。 考虑到经济、文化等差异因素,生 育政策“家庭化”程度的对比分析层面选择了具有 代表性的六个亚洲国家,即中国、日本、韩国、新加 坡、泰国、马来西亚。 样本国家数据来自于世界银 行女性、商业和法律数据(1971-2023);在生育政 策“去家庭化”程度的对比分析层面选择了日本、 韩国、新加坡三个“去家庭化”政策相对成熟的国 家,相关数据来自样本国家的政府门户网站和政 策报告。 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我国生育激励政策 的“家庭化”程度较高,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政策支 持家庭功能,而托育政策“去家庭化”程度较弱,存 在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进而得了出我国的 生育政策属于“显性家庭主义”的结论。

     (一)生育激励政策呈现积极“家庭化”倾向

       依据政策实施现状,我国生育激励政策主要 分为生育假期激励政策和生育经济激励政策。 在 生育假期激励政策方面,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相较 于其他样本国家“家庭化”明显,政策更倾向于支 持家庭照护职能的实现。 根据表2亚洲主要国家 生育假期及亲子指数对比所示,在产假规定方面, 我国已经走在亚洲国家的前列,仅有我国和日本 符合世界劳工组织(ILO)《保护妇女生育公约》第 4 条女性产假不少于14周的规定,且我国多地产 假天数普遍可达158 天,①在样本国家中居于首 位。 同时还存在政府对产假福利的全面监管,并 设置了陪产假、和带薪育儿假等制度。 世界银行 还使用亲子指数来衡量一国政策对家庭的支持程 度。 亲子指数(Parenthood Score)是对居住在一国 主要城市内的居民,将影响其工作和生育的政策 因素等数据进行统计,并通过对数据进行加权平 均值计算,最后将结果缩放到100获得的指标,分 值越高则表现对家庭的友好程度越高。[30]数据显 示,中国和日本的亲子指数都达到了100,韩国和 新加坡分别为80、60,泰国和马来西亚亲子指数最 低为20和0。 表明在选取的亚洲国家样本中,中 国和日本更倾向于采取积极的产假政策支持家庭 发挥照护功能,中国和日本生育假期政策都表现 出较强的“家庭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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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育经济激励政策方面,我国在与样本国 家的对比中激励水平处于中等程度。样本国家多 采用经济支援的方式,支持家庭在生育阶段发挥 作用。政府对家庭的经济支持可以分为分娩、育 儿两个阶段,经济支持的慷慨程度表明了公共政 策的“家庭化”程度(如表3亚洲主要国家生育经 济激励政策对比所示)。在所选取的六个亚洲样 本国家中,日本、韩国、新加坡对家庭的经济支持 程度最高,中国次之,泰国和马来西亚对家庭生育 的经济支持程度最低。

       关于经济激励的模式,各国普遍采用现金补 贴的方式对家庭生育给予支持。如我国多地对于 生育二孩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高额的经济奖励。 杭州市对2023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三孩且户 籍登记在杭州的家庭分别一次性发放补助金5000 元、20000元。[32]长沙市2022年8月份出台《关于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对 于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子女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 补助。[33]日本对于2023年4月1日后怀孕22周 以上分娩的女性依据其是否在日本产科医疗补偿 机构分娩,分别补偿50万日元、48.8万日元的一 次性生育补助金,如果生育多胞胎则根据孩子的数量计算奖励金金额。[34]新加坡则为新生幼儿提 供了婴儿奖金,对于2023年2月14日以后出生的 幼儿,每6个月可以收到一次现金奖励,直至6 岁,且奖金额度根据幼儿数量叠加计算,最高可达 13000新加坡元。[35]韩国的奖励政策则为产前产 后休假补贴,与我国的生育津贴类似,主要功能是 保障女性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待遇。[36]

       我国的生育激励措施在金额和覆盖面上与日 本和新加坡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如日本的儿童 津贴制度覆盖了0-15岁的少年儿童,[37]新加坡 额外的儿童津贴可高达710新加坡元,[38]但我国 生育激励措施仍在亚洲主要的国家中处于中等程 度,远超泰国和马来西亚。泰国的一次性生育补 贴金额较低,政策规定每次分娩前15个月至少已 缴纳5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女性才可以获得15000 泰铢的一次性补助。[39]马来西亚由于缺乏统一联 邦规定,各州之间的政策不同,如砂拉越州对于分 娩女性仅给予450林吉特的生育援助,[40]而且泰 国和马来西亚的政策更多的是医疗费用补贴而非 完全对家庭生育的奖励。因此,整体而言我国生 育经济激励政策在与样本国家的对比中仍表现出 较强的“家庭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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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托育政策呈现消极“去家庭化”态势

       我国目前缺乏成熟的托育政策和措施,根据 国内托育市场调查数据显示,虽然托育市场需求 强劲,但是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况。 如图1所示,在 对我国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机构偏好类型的调查 中,40. 9%的家庭倾向于选择公办托育机构。 然 而,在对2022 年中国幼儿家庭0-3 岁婴幼儿主 要照护方式的调查中(如图2所示),家庭照护仍 是主要的照护方式,比例达到了40.3%。 进言之, 我国育儿服务存在需求端强劲,而供给端不足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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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与亚洲几个国家对比发现,日韩和新加 坡的“去家庭化”政策与模式较为完善,能够有效 减轻家庭育儿负担。 如日本主要采取企业主导兴 办、政府监督补充的托育服务。 该模式在日本发 展已经相当成熟,主要由企业单独设立或者与当 地企业共同设立,其目的是解决因育儿所导致的 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冲突,吸引和保有优秀人才。 日本内阁府2016 年(平成28年)开始对企业兴办 的托育服务进行补贴,补贴范围包括托儿设施的维护和运营费用,以此达到鼓励更多企业承担社 会责任的目的。 补贴金额按照托育机构的面积、 容量、婴幼儿年龄、开放时间和保育师比例五项标 准计算,按照定员20人(婴幼儿、1岁儿童、2岁儿 童、3 岁儿童各五人),保育员比例100%,每天11 小时、每周7天以内的标准比例计算,每月补贴的 总金额最高可达270万日元,同时,若存在延长托 儿时间、夜间托儿等情况还会追加补贴金额。[42]

       韩国主要采用对托育服务时长资助的方式,为新生儿家庭减轻育儿负担。 根据韩国《2023年 育儿支持项目指南》,韩国的托育服务包括3个月 至12 岁儿童的非全日制看护,3个月至36个月婴 幼儿的全天看护,以及感染法定传染病幼儿看护 等内容,对于非全日制看护一次使用2小时以上 的,政府每年资助的托育时长最高达960小时,对 于全天看护一次使用3小时以上的,政府资助的 时数为每月80至200 小时。[43]而且,无论家庭的 收入条件如何,每月都会收到一张托育服务券,该 优惠券涵盖了从保育机构直至进入小学的儿童学 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为了支持低收入家庭, 韩国还设置了儿童发展账户(CDA),由政府部门、 企业提供配比资金,用以资助低收入家庭育儿。[44]

       新加坡同样重视家庭功能,设置了家庭和社 会发展部管理家庭事务。 与韩国类似,新加坡为 育儿家庭设立了儿童发展账户(CAD),开设CAD 账户之后,无需事先储蓄,而是由新加坡政府派发 第一步的补助金,随后育儿家庭在CAD账户存入 每一新加坡元将会有政府进行等额配比,CAD账 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育儿过程中产生的托儿费、学 费和医疗费等;[45]在监管方面,由新加坡幼儿发展署(ECDA)对经营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进行认证 和颁发牌照,牌照分为A级、B级、C级三类,每种 牌照可提供的托儿服务不同,[46]家庭可以自主选 择不同等级的托育服务,有效加强了政府对托儿 服务的监管,也有效缓解了育儿家庭的后顾之忧。

       我国托育服务与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相比还 存在较大差距,托育政策的“去家庭化”程度较低, 现行政策仍倾向于让家庭承担主要的托育责任。 如2019 年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 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导 原则规定:婴幼儿照护以家庭为主,托育为辅,家 庭对婴幼儿照护负有主体责任。[47]另外,虽然调查 研究显示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较大,但是由于 托育政策尚未形成成熟的规范基础,再加上公共 托育服务不足和市场托育服务良莠不齐等因素, 共同造成了当前“去家庭化”程度弱的局面。

       因此,通过前述与亚洲国家生育政策的对比 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生育政策正呈现出“家庭 化”程度高,“去家庭化”程度低的局面。 这与莱特 纳对于“显性家庭主义”的定义是相符的,故我国 现阶段的生育政策可以被定性为“显性家庭主义”。

       四、“显性家庭主义”生育政策的现实困境

       囿于“显性家庭主义”的制度特征,我国生育 政策存在“去家庭化”程度不足的问题,表现为托 育服务供给不足,同时我国生育激励政策虽表现 出对家庭育儿的支持,但育儿假制度与生育保险 制度等“家庭化”政策仍存在各自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现阶段,生育政策对社会整体生育意愿的提 升作用有限。

     (一)托育服务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婴幼儿照护仍然以家庭照护为主, 但是随着我国双职工家庭的逐渐增多,在双职工 家庭中,就业和育儿两者很难被结合起来并实现 平衡,矛盾逐渐凸显。 双职工家庭意味着,只有在 向为人父母转变的过程中,传统“男主外,女主内” 的性别角色分工才会被重新启用,同时,生育过后 尽快重返工作岗位如今也更符合许多女性的愿 望。[48]因此,现阶段祖辈照护成为双职工家庭婴幼 儿照护的重要支持来源,成为应对育儿冲突所做 出妥协的最佳策略。[49](P.58)然而,由于代际之间的 教育观念差异以及日趋加深的老龄化趋势,这种 来自祖辈的支持难以长久持续,因此育儿责任必 须部分地从家庭中转移出去。 事实上,依据社会 连带理论,生育问题早已从家庭和个人责任本位 的范畴超脱出来,被看作是整个社会的责任。[50]因 此,制定完善的托育服务政策,广泛推行托育服务, 确保双职工家庭在不丧失与劳动力市场联系的前 提下还能兼顾儿童照护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解。

       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婴幼儿 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文件,但仍缺乏规范层级高、 普适性强的操作规范。 如2019 年4 月国务院办 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指导意见》虽对托育服务发展具有重要的 指引作用,但该指导意见仍属纲领性政策文件的 范畴,缺乏具体操作性规范;另外,由女性承担育 儿责任,仍是我国多数家庭的普遍选择。 在针对 女性的就业歧视方面,我国虽严令禁止对育龄女 性的就业歧视,并采取了多种政策和措施保障女 性的平等就业权,但是由于育儿阶段缺乏完善的 “去家庭化”措施,政策倾向上仍倚重于家庭照护, 婴幼儿照护甚至被认为是专属于女性的事务,劳 动力市场对女性歧视的根源问题并没有得到解 决。 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关于女性服从、依 附男性的传统观念受到普遍的质疑,更多的女性投身于劳动力市场中,对于经济独立和职业生涯 的追求成为其首要的选择,因此若不能扩大托育 服务的供给,减轻育儿负担,女性生育意愿或将进 一步降低。 西方学者将女性因育儿责任而“重返 家庭”定义为一种新的社会风险,即受过良好教育 的女性被排挤在知识经济之外,退出劳动力市场 是一种人力资本的“浪费”,正因如此,西方国家家 庭政策才普遍支持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为职场 母亲提供大力支持。[51]托育责任由家庭向外转移 意味着家庭、政府以及社会对于托育服务的责任 共担,即不再将婴幼儿照护视为家庭内部事务,而 是将政府对家庭的投入视为对国家的支持,认为 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17](P.54)我国学界也 有学者呼吁政府应当在婴幼儿托育服务中扮演更 重要的角色,呼吁政府采取更多的托育措施减轻 职工家庭的负担。[52]

        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托育服务供给并 不充足,不能有效满足双职工家庭育儿需求,公共 托育服务中政府角色的缺失,市场托育服务又存 在着价格高昂、行业乱象等诸多弊端,迫使女性在 职业生涯和家庭责任之间艰难博弈。 在欠缺有效 “去家庭化”措施的情况下,政策上对家庭照护的 倚重,实则是对女性家庭责任的倚重,“显性家庭 主义”生育政策的本质是剥夺了女性的权利和在 劳动力市场上的发展机会,由托育服务供给不足 造成的“母职惩罚”正是女性生育意愿降低的重要 动因。

     (二)育儿假制度难以落实

       父母对子女的陪伴和照料在儿童的成长阶段 不可或缺,是两性履行家庭责任的重要环节,同时 也是育儿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虽然与其他亚洲 国家相比我国女性产假时长处于前列,但是在育 儿假的规定上仍存在不足之处,导致育儿假制度 难以落实。 如2021年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将育儿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作用仅 仅是为地方育儿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法律依 据,并没有对育儿假的制度设计做出规定。②同时, 地方育儿假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普遍存在 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使得育儿假制度难以真正 发挥作用。

       第一是将育儿假定性为生育奖励政策的效用 性颇值商榷。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育 儿假规定在“奖励与社会保障”一章,将育儿假定性为对合法生育夫妇的一种奖励,而非法定权利。 受此影响,地方政策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同样 倾向于将育儿假定位为一种对生育职工的奖励。 法定权利和生育奖励措施两者无论是制度定位还 是反射利益都有很大的差异。 区别在于,若将育 儿假定性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则势必会有一系列 保障该权利实现的制度措施,如休假期间的工资 保障、休假结束后恢复原职的保障以及在上述权 利受到侵犯时得以采取的维护自身权利的程序性 措施。 将其定性为生育奖励措施,从概念的意蕴 来讲,业已昭示了其内在的任意性,不能全然达到 激发生育意愿之应然目的。

       第二是育儿假的起止时间欠缺灵活性考量。 我国大多数地区的育儿假起止时间均是在子女满 三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可各休5-10天不等 的育儿假。③仅有重庆市将育儿假分为两档,第一 档是在产假和护理假期满之后,经过单位批准可 以休育儿假直至子女满1周岁;第二档是在子女 满6 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可休各累计5-10 天的育儿假,较为妥善地考虑了育儿过程的机动 性。④育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若欠缺灵活性的制 度设计,势必会引起劳资之间的冲突,与制度设计 的初衷相违背。

       第三是尚未明确规定育儿假期间的用工成本 机制。 大多数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将休 育儿假视为员工的正常出勤,如福建等地明确规 定育儿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晋升均不受 影响。⑤实质上是将育儿假期间的用工成本转嫁给 了企业承担。 生育保险制度本是能够有效降低个 人以及单位的风险,将生育风险和成本社会化的 重要制度措施,但是依照现行《社会保险法》以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育儿假期间的相关费用支出并不包含在生育保险 所覆盖的范围内。 这种雇主成本负担责任制,一 方面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用工负担,另一方面还 容易引发劳资关系紧张,导致女性职工即使面对 育儿假也存在着“有假不敢休”的局面,育儿假制 度难以真正落实,违背育儿假设置的初衷和目的。

     (三)育儿经济支持覆盖面有限

       生育意愿本质上由家庭的经济状况决定,和 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息息相关。[4](P.172)我国的生 育经济支持政策体系包括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生 育奖励以及税收转移支付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虽然现阶段的政策措施能够对生育家庭起到一定的 保障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覆盖面窄、缺少普惠型政 策的缺憾,在出生率持续下降的背景下,所能发挥 的生育激励效用有限。我国生育保险以参与劳动力市场为前提。 适 用对象仅包括已婚女性职工和在职男性的未就业 配偶,且在职男性的未就业配偶只能享有生育医 疗费用补贴而不适用生育津贴。⑥这种类俾斯麦社 会保障模式⑦的生育保险制度,受人口年龄结构的 影响较大,且适用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平稳,劳动者 广泛就业。 然而在国际形势变动不居,国内经济 转型、失业人数增加、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等环境 下,该模式的持续性势必会受到不断的冲击。

       育儿所带来的刚性经济压力,是生育行为和 家庭责任冲突的本质性来源,也是影响居民生育 决策的重要因素。 目前只有生育津贴被纳入到了 生育保险之中,并不包括育儿津贴,我国缺乏类似 于日本儿童津贴制度和韩国、新加坡儿童发展账 户等育儿全周期的经济补贴制度。 目前的儿童津 贴制度仍属于“选择型”的儿童福利政策,即儿童 津贴集中在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救助,并无普惠 型的儿童津贴制度。[53]虽然在税收转移支付方面, 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减轻了家庭在 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方面的经济负担,但子女 教育和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为每个子 女每月2000 元,在育儿成本逐渐提高的背景下对 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作用有限,难以缓解家庭育 儿的经济焦虑。

        五、“去家庭化”与“家庭化”的双重突破路径

        加强生育政策的“去家庭化”与“家庭化”融 合发展,实现由“显性家庭主义”向“可选择的家庭 主义”转变是突破现行生育政策弊端的一条总体 可行性路径。 具体可从增强生育政策的“去家庭 化”以及构建以家庭为中心的生育政策体系两个 角度着手,加强生育保障,进而增强社会对生育的 友好化程度。

    (一)总体路径:“去家庭化”与“家庭化”融合

       前文已述,“显性家庭主义”过于强调家庭在 婴幼儿照护中的责任,政策制度的设计均以支持 家庭照护功能为己任,在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下 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社会生育意愿的降低。 然而, 现阶段由市场或政府取代家庭提供照护服务,实 现完全的“去家庭化”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其需要高度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庞大经济体量的持 续支持,与我国目前阶段的国情不符。 因此,促进 “去家庭化”与“家庭化”的融合发展,促使“显性 家庭主义”生育政策朝着“可选择的家庭主义”转 变,是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实现突破的一条可行性 路径。

       在莱特纳的“家庭主义”分类中,“可选择的家 庭主义”同时注重“去家庭化”和“家庭化”措施, 并注重二者的融合发展。 其与“显性家庭主义”在 支持家庭功能方面类似,均采取积极政策支援家 庭,不同的是“可选择的家庭主义”表现出更强的 “去家庭化”趋势,公共政策除了支持家庭照护外, 提供了诸多替代选择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本应由 家庭提供的部分照护功能可转嫁给托育服务所承 担,家庭可自主选择育儿是由家庭承担还是由政 府或者市场提供的托育服务承担。 在“家庭化”方 面,虽然“显性家庭主义”也强调家庭照护,并且政 策体系也为了家庭照护的实现,进行了相应的制 度设计。 然而,两者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别,“显 性家庭主义”的重点在于义务,即制度的设计是为 了保障家庭照护功能、责任、义务的实现,而“可选 择的家庭主义”重点则在于权利,制度的设计是为 了保障家庭权利的实现,即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家 庭在“可选择的家庭主义”中被赋予了更多的自主 选择权。[11](P.421-422)

        促使“显性家庭主义”朝“可选择的家庭主 义”转变,意味着要同时从“去家庭化”和“家庭 化”措施两方面同时发力,一方面要增强“去家庭 化”措施的可及性,为家庭照护提供可替代选项, 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去家庭化”措施和“家庭化” 措施之间的互补性,从而保障家庭的自主选择权。 “可选择的家庭主义”不是补缺型的福利政策,而 是面向未来的风险防范范式,政府在扩大公共服 务供给的同时,保障家庭的自主选择权,更加符合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是提高居民生育意愿,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根源性对策。

     (二)增强生育政策的“去家庭化”

       生育政策的“去家庭化”在我国不同时期有着 不同的意蕴。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直接干预家 庭生活、并提供保障,这一时期的“去家庭化”主要 是指国家对于家庭育儿责任的承担。 随着计划经 济的结束,国家从单位制的社会保障中退场,家庭 的养育功能又再一次得到重视。 然而现代化的发展必然带来家庭功能的弱化,这是无法避免的事 实,[54]同时社会转型、市场经济、个体化等因素正 随时改变着传统观念中对家庭的认知,家庭早已 走出“私领域”的范畴,而成为政府和社会共同关 注的领域。[49](P.62)即这一时期的“去家庭化”主要 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育儿责任的承担。 我国目前的 婴幼儿托育仍以家庭为主,因此增强生育政策的 “去家庭化”应从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着手。

       政府层面的“去家庭化”主要是指政府提供的 公共托育服务。 基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采取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全包揽”式的“去家庭化”措 施显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公共托育服务是一项 系统性的福利工程,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托育服务 应当主要聚焦于“普惠性”,即降低托育服务的可 及性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托育保障,提高托育服务 的覆盖面。 如美国2014年《儿童保育和发展整笔 拨款法》(CCDBG)出台,该法案授权实施儿童保 育和发展基金(CCDF)计划,该计划由美国联邦和 州合作实施,由州政府管理,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援 助使其获得相应的托育服务。 CCDF采取多种举 措保障儿童保育质量,截止至2022 年 5 月份 CCDF 计划已经为将近85万个低收入工薪家庭近 140 万名儿童提供了服务,使其父母能够安心工 作,以改善家庭的发展前景。[55]由此可见提高公共 托育服务可及性、加强低收入群体保障的可行性。 我国可借鉴该模式提高托育服务的普惠性,为低 收入家庭育儿提供保障。

       市场层面的“去家庭化”主要是从降低托育市 场的准入门槛着手。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托育 服务存在需求强劲,但供给不足的情况,降低市场 准入门槛可以促进更多市场主体的参与进而增加 服务供给。 市场托育服务可采取企业主导、政府 监督补充的托育服务模式,即由企业单独或者联 合设立托育机构,政府对其进行补贴,并通过加强 监督、制定标准的方式解决市场托育质量良莠不 齐的问题。 目前国内已有类似模式的实践,如京 东的“初然之爱”托幼中心以及携程的“宝宝房” 等托育模式,员工在上班的同时可将幼儿安置在 企业主办的托育中心内,有效解决了双职工家庭 育儿的痛点,在实践中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因 此可借鉴日本这一模式,推广企业主导的市场托 育服务,一方面可以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 任,另一方面也有效扩大了市场托育服务的供给。

     (三)以家庭为中心进行生育政策设计

       家庭是我国社会的基本单元,家户制是我国 的本源型传统。[56]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 的:“家庭是天然的和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 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随着工业化而失去经济和 社会重要功能的小型化家庭将不可避免地要寻求 外部的支持与帮助,而社会福利措施在制定和实 施的过程中也必须依靠家庭才能提供凝聚力和灵 活性。[57]正因如此,生育政策的改革除了注重“去 家庭化”措施以外,还要注重“家庭化”措施,即以 家庭为中心进行生育政策设计。

      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表现出较强的工具性和 个体化倾向。 如将育儿假视为对生育的奖励措 施、制度设计缺乏灵活性考量以及未明确育儿假 成本分担机制等问题,再如育儿阶段缺乏普惠型 的经济补贴制度,仅对特殊儿童群体进行个体化 救助等,均表现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补缺 型”救助为主,国家承担的是一种守门员角色而非 积极的福利供应者角色。 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家 庭是分担风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

       改善这种工具属性和个体化倾向,需要以家 庭为中心对生育政策进行制度设计,提供完善的 家庭政策支持体系。 首先,应以家庭为整体,对育 儿过程中两性的家庭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改善育 儿责任性别不平等的现象。 其次,应将福利政策 作用点锚定在家庭而非个人,完善育儿假成本负 担机制,加强对家庭的扶持力度,明确家庭、企业 乃至政府应承担的比例,着重提升家庭作为整体 的能力和自主性,提高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 最后,生育政策的设计应体现家庭作为社会基本 单位的整体性概念,提高家庭的凝聚力,以家庭和 谐促进和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只有在家庭和谐 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前提下,社会整体的生育 意愿才会逐步提升。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家庭作 为整体在公共政策中的价值和重要作用也逐渐得 到政策制定者的重视。 即使是在个体主义盛行的 西方国家,近年来也开始逐渐重视家庭的重要价 值,法律和政策均注重维护家庭的稳定性和延续 性,[58]典型的例子如以自由和个人主义为价值观 的美国,家庭价值也被用作为抵抗个体主义利己 观和市场经济物质压力的重要手段。[7](P.1139-1151)而在广泛实施“去家庭化”措施的斯堪的纳维亚国 家,若无全面的家庭政策支持,其福利政策也是不可持续的。[59]由此可见以家庭为中心对生育政策 进行制度设计既有重要性也有必要性。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 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他们在自 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的、既定的、从 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60]家是生命最初 诞生和成长的地方,而家庭也理应成为生育政策 设计的中心和出发点。

        六、结语

        家庭不只是亲缘关系的纽带,更是构成整个 社会的基本单元。 个体通过家庭寻求自身的归属 和精神上的连结,国家则通过家庭寻求整个社会 的稳定和团结。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持续加 深、出生率的持续走低,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人口危 机的广泛担忧。 家庭政策如何在变动不居的社会 风险中发挥自身的功能和效用成为了学界研究和 讨论的重点。 西方家庭政策的研究正是萌蘖于这 样的背景之下,家庭作为福利体制研究的新视角 经历了多重发展,“家庭主义”的衡量标准实现了 从关注女性个体到家庭整体的转变,“家庭主义” 的分类标准也衍化为多重类型,这些理论的完善 都为决策者在制定相应公共政策时提供了方向与 路径上的指引。

      中国社会目前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出生 率下降的危机,现行的生育政策在设计上过多的 倚重于家庭的照护功能,沉重的育儿负担使得个 体在家庭和工作之间难以做出抉择。 因此有充分 的必要对我国生育政策的类型做出定性,并藉此 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 需要承认的是,依照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促成“显 性家庭主义”生育政策向“可选择的家庭主义”生 育政策的转变还存在诸多现实阻碍,但可以看到 的是,许多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有志之士已经注 意到了目前生育政策的弊端,并致力于从多维度 解决当下的困局,并且相关措施已经在改弦更张。 因此,或许人口危机离我们并不遥远,但所幸的 是,道路尚在延伸,一切还为时不晚。

注释: 

①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基 础产假为98天。 我国各地区另有不同的标准,如《北京市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 另享受延长生育假期60日。 共计158天产假;《云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在规定产假98日的基础之上,同样规定了60日的延 长生育假。 共计158天产假。 部分地区产假天数甚至更高,如根 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产假天数可达180天。 

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 方设置父母育儿假。”

③如北京市和上海市对育儿假的规定均是在子女满三周岁之 前,父母双方各有5天的育儿假;四川省和广东省的育儿假则是子 女满三周岁之前,父母各有10天的育儿假。 具体可参见相关省市 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④重庆市的育儿假分为两档,第一档为产假、护理假至子女满 一周岁,第二档则是父母每年各累计5-10天。 具体可参见重庆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 

⑤如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婚假、产假、照 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⑥如《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 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⑦即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社会风险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济。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