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权功能;服务功能;新业态从业者
算法技术的日新月异给劳动世界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也给工会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一百年来,我国工会组织带领工人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进入数字时代以来,工会固有的本质属性不仅未曾褪色,反而在新时代不断释放全新活力。尤其是在新业态就业领域,从业人员在协商能力、权利实现等方面与强势的数字平台相比依然处在弱势地位,工会作为法律承认的、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平等对话的团体,理应发挥其维权功能和服务功能。如何在数字时代激活并重塑工会的这两项功能,不仅关乎个体权益的实现,更有助于推进多元化就业形态下的新型社会关系法律治理的实践。
(一)工会的法律性质
早在17世纪后期,英国就已经出现了由工人组成的互助性结社,其目的在于共同抵御疾病、衰老与死亡所带来的风险。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社会化生产开始出现,工会力量也逐渐发展壮大。1824年《反结社法》被废除更促使英国出现了组建工会的热潮18-20。1871年,英国《工会法》承认了工会的合法地位,这一关键立法的出现标志着现代工会的诞生。虽然英国的工会运动开始较早,但其发展过程充满坎坷波澜。普通法系的特点使得英国工会并非以积极立法来确定其权利,而是通过消极排除其权利限制进行发展的。大陆法系的德国则在宪法上赋予了个人结社与参加社团的权利,同时对促进就业和改善成员经济条件的社团给予法律上的保护,这使得德国的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发挥作用的特点更加突出。
工会在我国也是随着工业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我国早期工会组织的形成,肇始于19世纪下半叶席卷全国的工人运动浪潮。这一时期,近代工业化进程加快,伴随制造业部门的扩张与产业工人阶层的形成,具有双重属性的工会组织应运而生。其既作为反帝反封建的斗争载体,又承载着构建劳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历史功能。工人运动在结合了马克思的先进思想后,产生了工人阶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这一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通过一系列伟大斗争在工会领域取得了许多光辉成就: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二年就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正式宣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那么“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什么还要组织工会?这是工会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而在任何时代,只有把握工会的基本内核,即工会的性质,才能够正确识别工会的功能,亦才能够回应其存在的原因。
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中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1992年第一次修改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一定义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工会的性质。我国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其性质天然具有群众性、阶级性、自愿性、先进性和政治性,其中群众性、先进性和政治性在《工会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其阶级性与自愿性是工会内生的性质,虽未在法条中明确,但与其他性质同等重要,亦不可忽视。
我国工会自诞生起,就内在地、辩证地统一了其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组织基础、自愿性的成员构成原则以及先进性与政治性的发展导向。在成立初期,我国工会就已显现出其阶级性与群众性相统一的特点。群众性是指其参加成员的数量较多、成员组成成分较为复杂。无论是《工会法》还是《中国工会章程》中均指明凡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这种广泛的成员组成,是工会群众性的基础。在其成员对象中强调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主要是为了区别现代以工资为生的社会化劳动者和历史上进行事实劳作的奴隶、农奴和农民,而工人阶级就是以工资为生的社会化劳动者,这是工会阶级性的体现。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无论工会成员是谁,只要其是以工资为生的社会化劳动者,就可以被认为是工人阶级。因此,我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群众性与阶级性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早期的传播正是依托工人运动完成的,在诞生了中国共产党这一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后,“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使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同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这表明工会的诞生就伴随强烈的阶级性,阶级性也自然成为了其本身的性质之一。当然,开展工会运动也不能脱离群众,因为群众性是阶级性产生的基础,群众路线是工会工作开展的生命线,这再次证明了群众性和阶级性是工会内生的相互依存的辩证统一性质。
工会的另一个内生性质是其自愿性。自愿性着眼于职工参加工会应当出于完全的自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也不能强迫他们参加和组织工会 ”。而工会能够永续发展、永葆活力的基础也是成员的自愿参加,当然这与工会本身的主要职能密不可分。自愿性能够成为工会内生性质的深层原因是其代表和保障着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广大劳动者为自身的发展考量自然拥有强烈意愿加入工会。
工会具有先进性的原因则与其政治性相联系,工会的诞生、工人阶级政治地位的提升都与中国共产党密不可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会建设与工人运动得到了政治上的引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会发挥着向广大工人群体传播先进理论的重要作用,而工人阶级思想觉悟上的进步亦形成正反馈推动了工会运动的发展,在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人阶级也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可以说,工会在党的领导下,始终保持政治性与先进性是继承和发展正确的历史经验的结果。
(二)工会的传统职能
1.演进中的传统职能
作为工人结社的一种特殊形式,工会自建立之初即承担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使命,这也是其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近代工会是以保住工人工作、努力改善工作条件、缩短工时、提高工资为首要目标,以给工会成员更多、更可靠的福利为长久目标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中国工会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力量,其职能体系以维护工人基本权益为根基,逐步扩展至以下方面:通过启蒙教育塑造工人阶级的政治觉醒,组织发动具有革命性质的工人运动,直接参与推翻旧制度的武装斗争并最终取得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职能主要体现为执行国家福利政策的行政化末端,经历“文革”时期的组织功能中断后,随着改革开放进程深化,其职能体系实现了向劳动关系协调者的历史转型。1988年通过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直接指出了经济转型后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即“维护、建设、参与、教育”。
维护即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论是考察工会的起源还是其发展过程,维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现代工会的首要职责。可以说,工会的维护职能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会履行维护服务基本职能的手段和方式是依法治会、依法维权,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维护服务基本职能”。除《工会法》外,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也有对工会权利的具体规定,包括赋予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等权利,工会行使权利的合法化正是能够制度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先决条件。建设职能是指工会吸收更多成员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之中。这一职能是政治性、阶级性和群众性的外显,也是与我国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相匹配的。参与职能是指积极动员吸纳成员,使工人阶级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职能,是工会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体现。工人阶级以民主的、群众参与的形式行使管理与监督的权利,也正是参与职能功用之发挥的体现。教育职能是指工会肩负着实现职工政治引领、个人素质进步和职业技能提升的责任。工会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与学习,使广大职工在思想上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职业上不断学习新的产业技能,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这四项基本职能在改革开放以后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但其中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能始终处在基础性位置上。可以说,没有维权功能的实现,也就没有工会组织存在的必要。因此,在法学层面上探讨工会的维权功能,既是应对时代变化给劳动关系带来新挑战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伴随《工会法》的不断修正,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得到制度性强化,而这一根本性职能也正是工会落实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政治责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规范性文件中的传统职能
20世纪,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提高了全球劳工的权益标准。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一直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在2023—2025年的体面劳动国别计划框架下,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合作目前侧重于促进全面、包容和高质量的就业以及终身技能发展,特别是针对新就业形态的工人。此外,合作强调扩大社会保护并确保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同时致力于加强包容性实践和制度,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和更好的工作条件。国际劳动组织对工会职能基本内核的认识与我国《工会法》第6条所确定的工会职能相吻合。对我国《工会法》第6条进行规范分析,可以将工会的职能概括为三大类,即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管理与监督。这三大类都是围绕维护职工权益,即维权展开的。《中国工会章程》中提到,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可见维权和服务是当代工会的两大功能。维权功能与服务功能并非割裂并行,而是一体两面、密不可分的关系,应当同时对二者进行研究和探讨。
工会的职能是工会权利和义务的反映与标志,维权功能与服务功能也应当放置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研究。因此,从法律视角研究工会的职能,应聚焦于工会如何保障劳动者权利,对个体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既是维权功能的发挥,也是服务功能的体现,应从权利义务这一基本法律关系出发,解决现实问题,向上助推政治功能的实现,向下落实具体制度。
任何法律制度的发展都与其经历的不同社会历史条件相关联,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造就了法律制度内核与外延的变化。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不同时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数字时代的来临,给工会保障劳动权益带来了新的现实挑战。随着《工会法》的修改与配套政策的施行,我国目前工会的维权功能日趋完善,在迎接数字时代带来的挑战时也不断进行自我革新,寻求新的突破。
(一)加入工会的权利与身份定位的解绑
1.新业态从业者的入会权利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职业劳动逐渐从与用人单位的紧密绑定转向相对松散。如何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性质还有待探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以及自雇佣劳动也都尚未形成统一定论。我国《劳动法》第7条中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从法教义学解释出发,加入工会的身份前提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传统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中,组建、加入工会的职工都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随着平台经济的上行与扩张,传统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逐渐被突破,松散的用工模式模糊了传统劳动关系认定要素,使得“去劳动关系化”的趋势不断扩大。此时,新业态从业者是否有资格加入工会成了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
“去劳动关系化”趋势客观上给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带来了更多障碍,平台算法的隐蔽性和职业劳动的灵活性等因素,使得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理论难以适用于其用工形态的认定。因此,平台经济发展浪潮下的新业态从业者若仅依靠确认“劳动关系—享有劳动权益”的传统单一路径进行权利保障,则成为比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现权利保障上更加弱势的群体。法律的规制在历史上,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又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从身份到契约”打破了父权制下封建思想的枷锁与禁锢,强调摆脱依靠身份获得“权力”,而“从契约到身份”完成了现代社会重塑个人基本权利的观念,强调通过契约获得“权利”。“旧的法律是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法来为其自己创设社会地位。”可以说,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规制进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但契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契约所保障对象的非全体性与社会整体发展诉求之间也存在矛盾,如果不能被契约关系所保障的群体数量不断增多,那么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就应当重新评估和引进新的机制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劳动法领域更是如此,从蛮荒时代到文明时代,劳动者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团结起来组建了工会,以谋求在较为平等的地位上与资方进行对话,达成签订较为公平的劳动契约的目标。工会的建立是以团体力量实现个人权利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契约内生的非平等缺陷。从工会的组建初衷来看,针对劳动者必需的生存和工作条件与资方进行协商并对其进行监督是工会的功能,也是其责任。在数字经济时代,以传统要素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使从属性的判定逐渐模糊,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在依托算法规制的状态下,都变得难以判定。比如在人格从属性的判定上,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传统要素的占比逐渐降低,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模式选择等方面的控制”,即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都存在争议。在实践中需要在不同案件中加以个性化要素进行综合判定。人格从属性的判断尚且如此困难,“经济从属性要素类型明显多于人格性从属性,且行业个性要素纷繁复杂,由此导致了人格从属性的程度不甚强时,通过经济从属性来认定法律关系的难度更大”。因此,期待通过赋予算法规制下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者”身份,以此认定劳动关系进而保障其权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虽然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尚不能全部以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甚至很有可能无法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其在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不应当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差别。2019年,国际劳工组织正式通过《关于劳动世界的未来百年宣言》。该宣言明确倡议,需对所有劳动者实施充分保护。在重申雇佣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与持续重要性的同时,亦正视劳动领域非正规性的存在程度,并强调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加以应对。该宣言还指出在体面劳动议程下,所有工人都应当享有适当保护,包括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适当的法定最低工资或通过谈判达成的最低工资、工时的最长限度以及工作中的安全与卫生。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此宣言强调了将以人权为基本依据的劳动权利扩展到所有工人,包括传统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和数字时代下的非典型产业工人。而面对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在依靠个体力量难以实现时,即可以转换思路,通过团体力量进行实现。加入工会意味着一种会员身份的认定,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会员身份的赋予实际上摆脱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必须建立劳动关系的束缚。相较于以契约为约束,以身份为约束下的权利实现更加容易。这种身份实际上是强势主体、弱势群体之间的相对身份,在劳动法领域,这种依靠身份对失衡利益的矫正就主要通过倾斜立法来完成。因此,我国《工会法》的修改和配套实施的政策正是以“从契约到身份”的路径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的。
2.身份关系的解绑
2021年《工会法》第3条的修改可以被解读为是在法律层面上对新业态从业者加入工会的权利作出了肯定。这一条第一款中将原来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改为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其目的是默认劳动者的范畴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因此没有必要再将二者进行分别规定。而此次修改最大的变化是第3条新增的第2款,这一款为全新增补,其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数字时代下的产业变革,无论能否认定从业人员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其收入的性质能否界定为工资,都不影响这些从业人员享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基于这些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收入、并以此收入供养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事实,都足以认定其工人阶级属性”。我国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凡是工人阶级均可以加入工会,这也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结社权的延伸。第2款的新规是从法律层面为新业态从业者入会的权利提供了坚实保障,弥补了第1款中沿用“劳动者”这一称谓而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当前用工形式下从业者身份认定的缺憾。当然,《工会法》中未直接使用新业态劳动者的称谓也是从长远角度考虑:一是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中尚未使用该词语,《工会法》是与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紧密衔接的法律,其词语的运用需要考虑体系性与连接性;二是数字时代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新就业形态相对于传统就业方式而言是新的,但此“新”也终究可能成为“传统”,因此《工会法》未使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兼顾了现状与未来发展,并预留了解释空间。
除了《工会法》,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同年,全国总工会也发布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在工作举措部分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对建立平台企业工会组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予以引导和规范。随后,全国总工会进一步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入会组织基础、入会路径、创新其入会及管理方式等多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并保障其权益。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要求是对修改后《工会法》的解释和补充,也是为适应数字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对工会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这些配套措施与《工会法》的相关规范一同解决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等参与工会的法律依据问题,通过刚性原则与弹性原则的结合,使得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加入工会具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虽然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隐蔽性,“去劳动关系”趋势明显扩张,但我国工会也不断与时俱进,依靠自身的包容力与动态性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支持与保障。对工会工作的推进,应当与时俱进,将职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放在首位。“在工资劳动者职业身份多元化和分布面广泛化、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和高科技人员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更应改变作风,采取适应不同阶层人员特点和需要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方法”。新业态从业人员加入工会不再以“劳动者”身份作为唯一认定标准,解除了其权利取得与身份认定的刚性束缚,标志着数字时代工会维权服务功能的重要演进。
(二)数字时代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发挥
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重要机制。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历史上获得合法地位,主要是因为工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集结了强大力量,这一强大的团体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与资方相抗衡,获得与资方“议价”的权力。工会与集体协商或者说集体劳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21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可见,工会是集体协商的主体,具有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集体协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假若集体谈判制度能够有效合理规范劳资问题,保护立法可相对减少。反之,假若集体谈判制度根本未能建立或名存实亡,则将多赖国家立法以维护劳工权益”。对于当前身份定位尚未明确的新业态从业者,其权利保障因难以纳入现有以传统雇佣关系为限定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更需强化集体协商的效能,凭借团体合力为新就业形态群体的权益筑起保护屏障。当然,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应当肯定并继续发扬,但在适应新兴产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面对新出现的就业形式,亦需重视集体协商机制,方能使劳动法始终保持生命力。
步入数字时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平台凭借算法获得的、相对于从业者的权力,已经大于传统劳动关系中其具有的权力。“在线劳动平台基于实时算法技术将劳动力作为数据存储资产进行管理,工作者只有依照平台算法设计所传递的信息并按照指示内容来完成工作才能获得报酬,这种隐藏在数据信息背后的传递,本质上是在线平台利用新技术手段对劳动控制权力的支配。”通常,算法的复杂性会遮蔽从业者的实质性自主权,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持续承担算法驱动下不断加重的工作量。此外,平台从业人员在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劳动时,通常需在入职前接受各种格式条款,入职后则受制于实际不自由的工作模式,这种双重约束强化了其对平台的技术依赖。换言之,平台由此掌握了某种绝对的“算法权力”。
在明显不对等的劳资双方技术力量对比下,集体协商的重要作用正在也应当被重新发掘。在传统劳动法领域,集体协商经由集体合同的签订通向集体劳动权的实现。集体劳动权一般被认为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其中,集体谈判权的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实际保障。这是因为,集体协商的内容多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基本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个别劳动合同可以直接采用或高于集体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标准,但不得低于此标准,这是集体劳动合同的基准性和保障性作用的体现。数字时代,由于新业态从业者无法被纳入现行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之中,更应当通过保障其加入工会的权利,由工会代表广大从业人员进行集体协商,“在确定集体合同的保护范围时,决定性的标准应该是劳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是否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若劳务提供者对合同条件的内容无实质性影响,则必须通过集体谈判来改善这种不平等状况”。对于依然处在弱势地位且尚无法被劳动法体系保护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而言,集体协商是实现其劳动基本权利的最重要途径。因此,工会的功能并不会在数字时代日渐式微,反而由于其具有团结组织工人、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天职,当然地成了新业态从业者权利保障的最优解。跨越过劳动关系认定的现实困境,直接在工会法上赋予新就业从业者加入工会并通过工会代表其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是防止劳动关系泛化同时保障新兴产业工人基本权利的两全之法。
工会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稳定的内核是其在不同时代的基本落脚点,稳定内核也使其自身的革新与发展能够适应新的现实挑战。进入数字时代,工会在保障劳动权益方面既受到了挑战,又实现了突破,但在一些方面仍有遗憾。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工会在新业态中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大幅增加。基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特点,工会在数字时代展现出强劲且持久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着眼于把工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号召,至此,建设服务型工会开始了它的新征程。工会的服务功能是维权功能的具体延伸,维权功能又是服务功能的前提基础,这两大职能应当与时俱进、精准施策,聚焦新产业从业人员的核心诉求,切实推动其权利实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重塑了职工需求,未来工会的维权服务功能应当坚持以职工实际需求为导向,精准把握数字时代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痛点难点,才能有效发挥其维权服务效能,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一)工作时长和劳动报酬的保障
2025年5月,全国总工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其中对于促进新就业群体权益维护提出了要求,并指出应当联合推动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常态化协商,以健全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算法技术的兴起与迭代虽然给灵活就业人员带来了便利,但也导致了其权利实现的真空。在越来越依靠算法进行资源分配的今天,“智能算法调配资源的力量使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技术权力”,算法的不透明性更是加剧了劳资双方的不平等。例如对外卖员等新就业群体而言,不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过于严苛的超时罚款制度等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们的权益。因此,新就业群体更应当团结起来,以工会为依托,增强与单位的协商能力,进而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工会作为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的法定代表组织,其对集体协商后所订立的集体合同内容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严格的把控。一般而言,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平台注册准备进行劳动时,会收到自动弹出的格式条款,对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新就业群体而言,大多会选择直接接受该格式条款,而这样的条款中经常含有隐蔽性极高的减损劳动权益的内容,一旦点击接受即被认为接受了劳动管理,无论这些条款的内容是否合理。因此,对于协商能力较弱的个体而言,允许其加入工会并通过工会代表其进行集体协商成为行之有效的权利保护路径。基于此,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作为与劳动者生存权最密切相关的事项,理应构成工会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之一。新业态从业人员看似与互联网平台的联系较为松散,实际上其劳动过程仍然被具有强大数字权力的平台所控制,并且新就业模式的特点是从业者的劳动报酬与工作时间和平台的数字信息相挂钩,而这些关键性信息一般仅会以格式条款形式规定在自动弹出的合同之中。因此,工会理应在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等事项上与平台进行协商,“‘费率’与‘服务费提取比例’问题应当是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工会应当确保平台工人在合理工作时间内获得合理的报酬费率、明确平台企业提取服务费的比例与调整规则”。对外卖员、骑手等新业态从业群体而言,其劳动报酬与工作付出成正比;但占据数字优势的互联网平台会通过算法技术制定更符合自身利益的定价框架,导致新业态从业者的付出与回报常常难以匹配。因此,应当尽快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建立工会,对于更具有数字权力的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工会应当提前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算法运行是否合理、劳动收入与工作时长是否合理等重要事项。
通过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方式实现数字时代的工会功能,是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劳动基本权利的有效途径。
(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实现
从传统雇佣到现代劳动的转变意味着“职业受雇者或以被雇佣为生者,即为职业雇佣”,职业劳动中的生存保障性质区别了传统私法领域之雇佣。人身上的依附性使得职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结合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劳动者负有忠诚勤勉等义务,用人单位则负有支付报酬和保障安全等义务。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对应职业安全卫生之保障,既包括物理意义上的安全,亦包括心理意义上的安全。职业安全卫生权可以纳入基本人权保障的范畴,在基本权利项下,此权利之保障也关乎劳动权利能否得到圆满实现。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劳动者避免职业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是劳动安全卫生权存在的本质。
进入数字时代,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尚无法被纳入传统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且出现了新的职业安全保障问题。以外卖平台为例,曾有报道指出,随着技术进步,平台对骑手送达时间的要求越来越短,超时意味着差评、降低收入甚至被淘汰。“平台软件App不仅监控骑手,还悄无声息地收集骑手在劳动过程中生成的数据,并将分析结果反作用于骑手。”骑手们在数字技术的控制下不断“超速”,其劳动安全甚至生命安全也不能得到保障。然而,作为基本权利的衍生权利,职业安全是自然人社会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归属于人身安全的范畴,因此新业态从业者获得劳动安全的权利不应当与传统劳动者有区别。前文已论述新业态从业者加入工会是其重要权利,因此面对新的需求,可以依靠工会的服务功能回应职业安全权之实现,真正实现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促进职工全面发展。鉴于此,工会在数字时代下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保障职能亟须拓展与转型,以应对算法管理、工作强度隐形化、新型职业伤害等新挑战。
在算法技术深度重塑劳动形态的数字时代,工会履行维权与服务职能,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尊严与权益的基石,更是构建和谐、可持续的数字劳动生态的关键所在。基于突破传统雇佣身份限制的普惠性入会机制,工会得以将数量庞大的新业态从业者纳入保护范畴,为其维权奠定组织基础。同时,工会的固有性质与法定权利使其能够依靠集体协商机制,切实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在充分发挥维权职能的基础上,工会亦应积极履行服务职能,聚焦当前新业态从业者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在工作时长规范、劳动报酬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改善等方面不断优化。数字洪流虽推动着工会功能的变革,但无论形式如何改变,工会依靠自身富有生机活力的制度内核,始终能够适应并服务新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唯有持续强化并创新维权与服务职能的实现路径,工会才能真正有效保障每一位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数字时代的体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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