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玉
摘要:在“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背景下讨论《劳动合同法》修订既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条文,亦不可误读为放松管制。劳动法规制灵活化的实质是顺应劳动用工的多样化和灵活化趋势,在分类调整的方向上重新配置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和“例外规定”的法律技术,扩张行政及地方的立法权。在保证《劳动合同法》内容基本穗定的前提下,限缩其适用范围,藉由行政及地方立法拓展法律适用例外的空间,增强规制的弹性,最终实现从传统综合性劳动立法向社会政策劳动立法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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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玉
摘要:在“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背景下讨论《劳动合同法》修订既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条文,亦不可误读为放松管制。劳动法规制灵活化的实质是顺应劳动用工的多样化和灵活化趋势,在分类调整的方向上重新配置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和“例外规定”的法律技术,扩张行政及地方的立法权。在保证《劳动合同法》内容基本穗定的前提下,限缩其适用范围,藉由行政及地方立法拓展法律适用例外的空间,增强规制的弹性,最终实现从传统综合性劳动立法向社会政策劳动立法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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