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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01-16 编辑: 浏览: 2784次

为记录中国社会法治实践面貌,搭建社会法学术与实务间互动的桥梁,完善社会法实施机制构建,2023年11月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启动了“2023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评选活动。最终评选结果现已火热出炉,诚邀各界共同见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行,法治护航“无障”生活

202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共8章72条,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作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首部基础性、专门性法律,该法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与管理体制,系统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制度,完善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顶层设计,为新时代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全体社会人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以法治护航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并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此次修法表现出以下特点:首先,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完善了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其次,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进一步激发了慈善组织活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再次,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慈善活动运行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对强化党的领导和完善监督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最后,针对实际问题,作出了增设应急慈善专章和规范个人求助行为的制度安排。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健全应急慈善制度、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将为慈善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多项社会民生领域立法项目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3年9月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次立法规划分为三类,规划草案共计130件,涵盖多项社会民生领域立法。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涉及志愿服务法、社会救助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通过)、慈善法(修改)等;第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涉及社会信用建设法、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法、医疗保障法、托育服务法、养老服务法、社会保险法(修改)等;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涉及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基本劳动标准和新就业形态等立法。多项社会民生领域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侧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为未来社会民生领域法治建设绘就蓝图。

四、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在广西考察时强调,岁末年初,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做好市场供应、民生保障,精细化抓好安全生产,注意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欢乐祥和。农民工欠薪问题长期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难点和痛点,2023年多部门出台多项举措,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5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调解仲裁在根治欠薪中的应有作用,调配资源,组建速裁庭,建立健全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做到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调速裁。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5件,案情涉及恶意欠薪数额巨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配套机制建设、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欠薪等,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恶意欠薪犯罪依法惩治的态度。

五、人社部、最高法、全总多措并举,着力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措并举,有效应对新就业形态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的内容、形式、效力、订立方式等提供了明确指导。5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法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6个典型案例,涉及网约车司机、配送员、网络主播、网约家政服务人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6月13日,全国总工会部署实施《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聚焦职工群众权益、和谐劳动关系,突出平台企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各级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指导、督促、建设、关爱作用,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四部门联合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以“枫桥经验”化解劳动纠纷

2023年9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厅(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目标,从切实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出发,扎根于对我国现阶段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基础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了多项举措,以强化调解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12月28日,全国总工会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202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工作重点、组织保障三个角度,对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多方面要求,明确了基本养老服务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与工作原则,部署了包括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在内的五项重点工作,强调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对推动应对“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进一步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公平性、可及性,推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八、社会法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张,突破“一刀切式”权利保护模式

2023年,多地开展制度与司法实践探索,进一步扩大社会法保障范围。安徽省、海南省、上海市等多地发布新规,拟将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体系。如,上海市《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可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4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提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的规定并未否定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在校生毕业前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提供有偿劳动,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社会法保障范围的扩张调适,积极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有利于更好维护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九、数字时代劳动争议面临新问题,各地法院涌现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应对数字时代下劳动争议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第3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一案中明确,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刘某甲诉上海某实业公司、刘某乙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确立以“可识别性”为核心要件界定个人信息,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判定个人信息处理的合理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李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首次对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安排隐形加班提出认定标准,突破了传统认定加班案件中对于工作场所固定化、时间可量化等要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某商业银行诉刘某劳动争议案”指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若劳动者的网络言行违背职业道德和传统美德,捏造事实、侮辱谩骂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步入数字时代,劳动争议更加复杂多变,法院需要不断加强主观能动性,为法治化在数字时代落实落细落地见效提供支持与保障。

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常态化

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条例》共7章63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经办机构职责,确定了便民利民的基本要求,设置了具体的监督管理举措,明晰了侵害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这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023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明确各方职责、实施常态化监管、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等重要任务,旨在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严密有力、安全规范、法治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经办监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