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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5 编辑: 浏览: 3584次

全国年念日放假

19491223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院关于修改〈全国年念日放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根据20071214日《国院关于修改〈全国年念日放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根据20131211日《国院关于修改〈全国年念日放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日:

(一)新年,放假1天(11日);
  (二),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五)端午,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日及念日:

(一)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54日),14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61日),不14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念日(8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念日、五卅念日七七战纪念日、九三战胜念日九一八纪念日、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树节等其他日、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当在工作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假。
  第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