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工作者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劳动)关系成为当下全球热议难 题, 将平台工作者归类为处于雇佣与自雇佣中间地带的依赖性自雇佣劳动者,即作为第三 类劳动者而给予保护,被作为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该制度存在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等典型国家,如加拿大的“依赖性承包人”、英国的“非雇员劳动者”、德国的“类雇员人”、 西班牙的“经济依赖性自雇佣劳动者”以及意大利的“准从属性劳动者”;而日本和美国, 也对“契约劳动”以及是否需要设立第三类劳动者等理论问题存在激烈争论。事实上,第 三类劳动者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理论构造上都存在诸多困难和争议,包括规则构建的模 糊性以及制度效用和实践结果的非预期性。而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与相对薄弱的理论基 础,更使该制度在我国缺乏一定适用性和可行性。因此,中国劳动法更应在甄别和规范 “隐蔽性雇佣”的基础上,以劳动权利的具体化扩展作为基本思路。
关键词:第三类劳动者 依赖性自雇佣劳动者 契约劳动 隐蔽性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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