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少祥
摘 要: 将社会法视为与公法和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是当前流行的思想理论学说之一,是误读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结果。社会法不应定位为“法域”,社会法与社会问题、社会权和社会安全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社会利益本位论是不成立的,社会利益也不是社会法专有的利益。第三法域是存在的,但社会法不等于第三法域。社会法是第三法域的法部门之一,它是基于保护弱者的理念产生的,之后渐次发展到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保险和普遍福利等,其法益本位也从弱者的利益逐渐提升为社会整体利益。
关键词: 社会法 第三法域 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