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锴
摘要:宪法上的劳动权包含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两类,我国现行宪法仅规定了个体劳动权,对于集体劳动权在宪法性法律上有不完整的规定.通过对德日两国有关个体劳动权规定的比较, 不同的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对劳动权的性质的影响巨大,从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历史和体系来看,应属于社会权属性.作为一种社会权,劳动权仍具有两种给付请求权功能。同时,对于劳动义务, 应将其理解为对公民劳动权的一种内在的限制, 但在宪法上作专门规定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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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
摘要:宪法上的劳动权包含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两类,我国现行宪法仅规定了个体劳动权,对于集体劳动权在宪法性法律上有不完整的规定.通过对德日两国有关个体劳动权规定的比较, 不同的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对劳动权的性质的影响巨大,从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历史和体系来看,应属于社会权属性.作为一种社会权,劳动权仍具有两种给付请求权功能。同时,对于劳动义务, 应将其理解为对公民劳动权的一种内在的限制, 但在宪法上作专门规定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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