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支撑,而人形机器人的广泛应用正深刻重塑劳动就业结构与职业生态。随着劳动替代的程度不断加深,劳动者所面临的挑战愈发复杂,包括传统晋升路径断裂与劳动关系变革、培训供需错位与技能更新滞后、自主性缺失与职业认同弱化以及再就业智能鸿沟与生存风险加剧等多方面问题。由此导致的技术性失业呈现出岗位渗透、技能滞后、持续且不可逆、隐蔽转岗等新特征,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与劳动就业机会正受到多重侵蚀。基于此,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益,应以人格尊严、社会契约、劳动本质、国家责任等为法理基础,系统重构法律保障体系:一是确立职业发展权的基本法律地位,明确其独立性与制度价值;二是健全职业教育与再培训制度,厘清国家责任与企业义务,赋予劳动者在技能更新与再就业中的法定权利;三是构建人机共生下的复合型劳动保护规则,建立企业因岗位优化或技术升级裁减员工的程序性审查机制,强化工会与集体协商在技术替代过程中的参与权;四是完善就业安全与社会保障的协同机制,弹性扩展失业保险范围、强化财政支持以及重视智能算法治理。从而有效破解人机共生时代的技术性失业困境,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新质生产力;人形机器人;技术性失业;职业发展权;人机共生;劳动就业
当代科技革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劳动市场格局。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应“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支撑。在此背景下,人形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与仿生科技融合的前沿产物,凭借其拟人化形态、多模态感知、自主学习与情感模拟等技术特性,正逐步渗透至制造、物流、医疗、养老、教育等诸多领域。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继印发《“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对机器人产业的扶持与市场引导。《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进一步明确,到2030年人工智能将全面赋能高质量发展,至2035年我国将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5年全球首个《人形机器人智能化分级》团体标准(T/CIE 2982025)发布,提出以“感知认知”“决策学习”“执行表现”“协作交互”四维能力与L1—L5五级体系对人形机器人的应用水平进行评价。研究表明,机器替代现有岗位的速度远超新技术创造就业的速度。马克辛·伯格也指出,工业革命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职业流动,“也意味着失业,或至少构成对就业的威胁”。
职业发展权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级以及职业流动过程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职业生涯发展理论在法律层面的延伸。随着技术发展和职业体系内部劳动分工的逐渐细化与分层,劳动者所面临的技能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从权利渊源来看,尽管职业发展权通常被界定为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权利,但目前其内涵仍主要局限于职业指导与人职匹配阶段,尚未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丰富性与完整性,也未能全面反映职业生涯的动态性和发展性特征。正如弗雷所言:“如果人们能和机器并驾,就不太可能会愤怒地反抗机器。历史上,教育一直是人们适应加速技术变革的方式。”因此,职业发展权应强调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持续提高能力、实现自我发展的可能性。然而,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尚未对职业发展权予以明确的法律定位与制度保障,导致人形机器人在提升生产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构成多重挑战:就业岗位被快速替代,传统职业晋升路径断裂,技能更新滞后,职业认同与就业自主性普遍下降,以及再就业过程中智能鸿沟持续加剧等。在迈向人机共生的新发展阶段,如何有效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已经成为法律亟须回应的重大现实课题。
近年来,学界围绕机器人对劳动者的影响展开了广泛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技术性失业研究。有学者提出“常规性任务替代理论”,指出技术进步倾向于替代以重复性、程序性为特征的中等技能岗位,并强调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另有学者结合中国制造业与服务业实践,分析人工智能对低技能岗位的替代效应及新兴产业带来的就业补偿作用。二是职业发展权理论研究。有学者提出,职业发展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延伸,一方面体现劳动者的主体性与人格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与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制度性保障,并强调优化职业再培训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三是法律与政策应对研究。国际组织普遍倡导实施积极劳动市场政策,注重职业技能的持续提升。德国学者结合“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探讨劳动场所中机器人应用的法律应对;日本学者则聚焦于人机共生中的法律保障问题。国内研究则主要关注人工智能时代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体系在缓解失业中的作用等议题。
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一是在研究对象上,多侧重于算法控制与平台劳动,对人形机器人介入劳动过程所引发的法律与职业发展问题关注有限;二是在分析维度上,多聚焦于就业数量或岗位机会,缺乏对劳动者职业发展权的系统性探讨;三是法律保障上,多停留在经济补偿与培训支持层面,缺乏从人格尊严、社会契约、劳动本质与国家责任等角度展开的规范论证。基于此,本文将从人形机器人对劳动者职业发展的现实挑战出发,分析职业发展权受损的新形态——技术性失业的时代特征,论证人机共生背景下保障劳动者职业发展权的法理基础,进而提出法律保障路径,以期为劳动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提供学理支持。
进入人机共生时代,社会巨变影响着工作的基本性质。“机械化可能创造了很多乏味的常规工作,自动化并非这一趋势的延续,而是一种转向,它承诺减少常规性劳动,并创造出其他需要更高技能的岗位。”越来越灵活的非典型就业方式使劳动者的职业发展面临以下挑战:
(一)传统晋升路径断裂与劳动关系变革
在传统工业社会中,劳动者往往依靠“经验积累—岗位晋升”的路径实现职业发展,从学徒逐步成长为熟练工,乃至进入中高级技术岗位。然而,人形机器人凭借自主学习和高效执行能力,正迅速取代依靠经验的中低技能岗位,使这一纵向晋升机制被彻底打破。例如,在制造业与物流业等领域,许多原属技能积累型的岗位已被机器人接管,劳动者失去清晰的职业成长阶梯,职业路径呈现断裂化趋势。
人机共生时代劳动市场的显著特征在于非标准用工的普及与劳动关系边界的模糊化。企业通过岗位优化或技术升级不断压缩人工岗位,劳动者在被解雇补偿和再就业救济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传统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法保护功能日益弱化。职业发展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个人努力,更有赖于制度支持,而现有法律体系对劳动者长期职业发展的保障明显不足。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实质上进一步增强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推动非典型劳动关系与灵活就业迅速扩张。企业在成本效益的驱动下更倾向于以机器人替代人力,劳动合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大幅下降。劳动者常处于算法的严格管理之下,却被排除在传统劳动保护体系之外,导致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出现覆盖空白。与此同时,灵活就业群体难以获得系统的职业培训和持续的职业发展支持,其职业路径更多依赖个人资源和市场机制,导致技能更新速度远远滞后于技术迭代,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呈现高度脆弱性与不平等性。
人形机器人加剧了职业结构的两极分化。高技能劳动者因掌握智能技术而获得新发展机遇,中低技能劳动者则因培训不足而逐步被边缘化。职业生命周期内出现技能断裂与转型困境,进一步凸显劳动者在职业发展机会上的不平等。然而,现行法律制度仍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构建就业保护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岗位稳定与解雇补偿,尚未充分回应劳动者对职业发展保障的新需求。面对人形机器人带来的替代与岗位重构,劳动者所遭遇的并非暂时性失业,而是整个职业路径被彻底中断。现行制度以事后补偿为主,而缺乏事前预防和“过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虽涉及就业、培训与救济,但彼此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易导致劳动者陷入“有补偿无培训,有培训无支持”的困境。
(二)培训供需错位与技能更新滞后
人形机器人依托多模态感知与人工智能算法持续迭代,推动岗位技能要求迅速更新。然而,现有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响应迟缓,导致劳动者即使参与再培训,也往往难以获得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新技能。研究表明,机器人并没有显著减少总就业人数,但导致对低技能工人的需求下降。自动化使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面临就业机会萎缩。这种培训滞后使劳动者陷入“学无所用”的困境,这在发展中国家或产业转型滞后的地区更为突出。
技能错配已成为智能化转型下劳动市场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有岗无人”与“有人无岗”并存。当前职业教育课程仍侧重于传统制造和服务业技能,在机器人运维、算法监管、智能服务等新兴领域缺乏系统化、前瞻性的培训支持。其结果是新兴岗位缺乏具备相应能力的人才,原有劳动者因技能过时陷入长期失业。这不仅降低了劳动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延长了失业周期,还强化了跨行业的流动壁垒。下岗工人难以向智能服务等行业转型,既面临技能层面的差距,也遭遇职业文化与知识结构的障碍。此外,培训资源供给不足且结构不均衡的问题依然突出。尽管国家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但整体资源仍难以满足大规模转型需求,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培训资源差距明显。培训内容大多局限于传统岗位技能,对具身智能、数据治理等新领域的覆盖有限;较长的培训周期与较高的参与成本也使失业劳动者难以承担相应机会成本,进一步加剧了结构性失业风险。
企业培训责任落实不足已成为制约劳动者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尽管《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培训义务,但相关条款多为原则性表述,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实践中,企业为降低成本通常不会优先考虑对现有员工进行长期技能投资。并且,失业保险制度与培训基金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往往只能获得有限的经济补偿,却难以获得带薪培训或转岗支持。这种“培训责任真空”使许多劳动者即便有转型意愿,也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无法实现职业可持续发展。
(三)自主性缺失与职业认同弱化
人形机器人凭借具身智能与自主学习能力,正逐步侵入认知、感知乃至情感交互等传统上被视为人类专属的劳动领域,从而使职业边界日益模糊。在物流行业,机器人承担分拣和搬运任务,人类工作缩减为监控和异常处理;在教育领域,AI辅助批改作业,教师更多转向价值引导与人际互动。尤其是使用与用户习惯高度贴合的语言时,会使用户在人机社交过程中将虚幻体验当成真实的人际社交,从而加深人类对人形机器人的共情、依赖与信任。劳动呈现“任务共享”趋势,劳动者的不可替代优势被稀释,其劳动投入与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从而影响工资定价、绩效评估乃至社会保险缴纳。正如赫拉利所警示的,大量劳动者或将被智能技术边缘化为“无用阶级”,这一担忧在情感与认知劳动中已初现端倪。
与人形机器人协同作业显著压缩了劳动者的自主空间,体现为劳动者自主性逐渐被侵蚀。智能管理系统通过任务分配、评分与排名机制,强化了对劳动过程的全面控制。表面上看,灵活用工赋予了劳动者更多选择权,但实质上劳动者高度依附于算法逻辑,其职业发展方向被“数据化”和“程序化”。在职业选择、工作节奏、技能积累和晋升机会等方面,劳动者的自主性明显弱化,职业角色逐渐工具化。例如,在汽车制造等行业,机器人通过持续学习实现自主决策,劳动者则降格为执行者,其职业前景往往由算法效率评级所决定。
自主性的缺失进一步引发了职业认同的弱化。职业认同不仅仅来源于收入报酬,更依赖于劳动在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承认。当劳动者被置于具有高度替代性和低附加值的岗位时,其劳动价值容易被边缘化,进而影响劳动者对自身职业的尊严感与归属感。个体要善于运用认同力与适应力这两种元能力,绘制出一条穿越不同工作领域、不同职业的路线以便获得身份认同、职业认同等。但人形机器人在情感交互和社会化劳动中的模拟,侵蚀了劳动者赖以确立自我价值的“不可替代性”。人形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加剧了这种趋势:一方面,机器能够完成越来越多的基础性、重复性任务,削弱了劳动者在生产链条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劳动者缺乏向更高层次技能转型的支持与通道,其职业前景的不确定性不断累积,导致职业认同感的持续流失。伴随着职业发展中焦虑与不安全感加剧,部分劳动者甚至陷入自我认同危机。这种心理压力与技术性失业风险相互叠加,严重削弱了劳动者职业发展能动性与信心。
(四)再就业智能鸿沟与生存风险加剧
在人形机器人浪潮全面渗透劳动过程的背景下,劳动者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凸显出“智能鸿沟”与“生存风险”的双重维度。所谓“智能鸿沟”,不仅指不同群体在信息获取和技术使用上的差距,更体现为劳动者在数字技能、智能工具适应力与智能环境下生存能力的差异。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能够在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加速普及的情境中把握新机遇,而低技能劳动者则可能因无法及时完成技能更新而陷入再就业困境。而“生存风险”不仅意味着收入来源的减少或就业岗位的流失,更在于劳动者在失业、转岗过程中的社会保障不足与就业安全缺失。一方面,传统劳动法框架下的就业扶持与再就业培训难以满足新技术环境下的需求,劳动者面临培训难以跟上岗位消失速度的困境;另一方面,平台化、灵活化用工模式削弱了稳定的就业关系,使失业风险从个体层面扩展为结构性、持续性风险。
首先,职业转型成本高、风险大。尽管理论上劳动者可以通过转岗与培训实现再就业,但现实中他们常因经济压力与培训机会不足等因素而陷入困境。中年劳动者难以承受长期脱产培训所带来的收入中断风险,低技能劳动者更无法支付高昂学习费用。研究表明,人工智能的普及不仅可能扩大失业规模,还会对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形成下行压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调查结果亦显示,45岁以上的低技能劳动者即便实现职业转型,多数仍滞留于低端岗位。由此可见,职业转型不仅困难重重,还常伴随“降维就业”,使劳动者长期处于职业不稳定与收入不安全的状态。
其次,社会保险制度重救济、轻发展。现行失业保险以提供短期现金补助为主,与职业培训和技能升级缺乏有效衔接。同时,我国东部地区依托财政优势能提供较高水平的保障,中西部地区则保障明显不足,区域差异显著。这将进一步延长欠发达地区技术性失业的周期。此外,大量新型灵活就业群体(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零工劳动者等)因劳动关系不符合传统“从属性”认定标准,被排除在失业与工伤保险体系之外,而他们恰恰是被人形机器人替代的直接受害者。
最后,智能鸿沟加剧并固化社会不平等。在人机协同的劳动市场中,智能算法广泛应用于招聘、考核和岗位分配,但其决策并非中立,可能因训练数据偏差或规则不透明而复制甚至放大既有歧视。女性因职业中断、青年因经验匮乏易在算法筛选中处于不利地位,低技能劳动者则因数字素养不足在初筛阶段即遭淘汰。这种“黑箱”机制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程序性救济权利,也侵蚀了就业平等原则。智能算法在就业中的隐性筛选和排斥,正将技术性失业转化为固化的分层失业,并以“技术中立”之名掩盖其不平等后果。
综上所述,传统“岗位稳定—经验积累—逐级晋升”的职业发展逻辑正在逐步瓦解。人形机器人带来的不仅是技能层面的替代,更是对职业认同与自主性的削弱,进而导致劳动价值持续受损。这一切表明,所谓“人机共生”远非真正的平等协同,而是对劳动者主体性的结构性侵蚀。人机协同并未自动转化为劳动者的发展机遇,相反,在劳动市场与技术进步的共同作用下,劳动者职业发展面临断裂、滞后与阶层固化等多重挑战。劳动者不仅失去了纵向发展的制度路径,还因劳动关系趋于灵活化与非典型化而难以依托现有法律与社会保障体系实现长期职业发展,职业发展权面临损害与制度空白并存的严峻局面。
“技术性失业”现象历来与技术革新周期相伴而生,“在已经采用机器的地方,由于对机器进行改良,同所生产的商品量和所使用的机器数量相比,工人人数减少了”。 “技术性失业”(Technological Unemployment)概念最早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明确提出,特指“因新发现了大量减少使用劳动力的技术手段,而又尚未及时为劳动力找到新的用途”而导致的失业。人形机器人虽然“促进了行业整体繁荣”,但也“让很多勤劳的人失业”。人形机器人在形态、功能和自主水平方面拥有独特的技术特征,使其在劳动市场中表现出更强的替代能力,劳动者所面临的技术性失业也因此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
(一)岗位渗透型失业:拟人化形态拓展至劳动全域
传统工业机器人多被限制于标准生产线上的机械性操作,其应用以重复、固定任务为主。而人形机器人凭借双足行走、灵活手臂、视觉与语音交互等拟人化特征,突破了传统机器的局限,能够进入原本依赖人体灵活性、感知力与交互能力的工作场域。与以往机械化、自动化主要替代特定环节不同,人形机器人带来的是一种跨行业、跨岗位的“全域渗透”。由此,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呈现全域化态势,不仅蓝领岗位受到冲击,部分中层白领和专业技术岗位也逐渐受到替代威胁。人类劳动者以往依赖身体差异或感官优势所建立并保持的竞争力被逐步削弱,岗位替代的范围由“机械重复性工种”迅速扩展至“一切可智能化任务领域”。换言之,人形机器人不再仅仅是体力劳动的辅助工具,而是具备跨场景、跨任务的全域渗透潜力,可进入护理、服务、教育等以往被认为依赖人类独特情感与价值的行业。其本质在于,人形机器人使劳动者被替代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机械化替代的重复性环节,而是扩展至劳动全域,构成对劳动者职业安全与社会就业结构的系统性冲击。
(二)技能滞后型失业:多模态感知与自主学习加剧技能替代
人形机器人通常配备视觉、听觉、触觉等多模态传感器,并融合世界模型与深度学习算法,从而具备环境感知、语言理解和动作协调等综合能力。这一技术特征使其不仅能够完成重复性劳动,还能承担以往被认为具有一定复杂度的任务。更重要的是,依托强化学习算法,人形机器人能够实现持续的自我优化与经验积累,其技能水平可根据数据量的增加与任务反馈的积累而快速提升,学习效率与技能更新频率显著超越人类。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人形机器人正逐步渗透至更广泛的生产与服务领域,从传统的低技能岗位,延伸至中等技能岗位甚至部分高技能岗位。在这一背景下,劳动市场对复合型与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日益增强,然而大多数劳动者技能更新速度明显滞后于技术迭代进程。其结果不仅是阶段性的岗位流失,而且形成了一种结构性的“技能滞后失业”。这种滞后既体现在传统岗位已消失而新岗位尚未成熟的“时间差”中,还表现为劳动者在转型过程中难以获得相匹配的再培训资源与制度支持,从而长期被边缘化于劳动市场之外。例如,工业机器人可以在数周内通过算法迭代实现技能迁移,而劳动者实现跨领域转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时间与经济成本,并可能面临收入下降与职业地位滑落的风险。正如学者所言,“钢铁厂的失业工人无法在第二天早上成为理发师,他或她也几乎不具备转而从事专业、管理或工程方面工作的条件”。这揭示了技术进步与劳动者适应能力之间的矛盾。培训滞后不仅是一个教育适配性的问题,更是职业发展权保障的制度性缺位。其本质在于,当人形机器人通过持续学习与算法优化不断提升能力时,劳动者却受制于教育体系、社会资源和个人条件的限制,难以及时完成跨领域的技能迁移与升级。最终,劳动者在“技术进步—技能滞后”的循环中陷入被动,个体职业发展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被显著削弱。
(三)持续不可逆型失业:产业协同互联与劳动用工灵活化
与以往经济周期波动所引发的失业不同,人形机器人大规模应用所带来的技术性失业呈现出持续性与不可逆性特征。人形机器人搭载的世界模型通常与物联网(IoT)、云计算及大数据系统实现联通,形成“群体协作”与“平台协同”的新型劳动组织形态。这种互联性使其不再局限于替代单个劳动者,而是作为系统节点实现对整体劳动团队功能结构的取代。例如,在智能制造场景中,以特斯拉Optimus为代表的机器人可与自动化产线、传感系统和数据平台实现协同运行,从搬运、装配到质量检测等多个环节均可实现对流水线全过程的覆盖。劳动过程因而被进一步算法化和高度精细化,个体劳动者在其中的不可替代性急剧下降,就业安全性亦随之弱化。与此同时,人形机器人能够通过持续的环境交互与数据反馈不断优化其操作策略,这意味着技术替代并非一次性、静态的过程,而是随着算法迭代持续增强的动态过程。劳动者不仅面临即时失业的风险,还陷入“替代即工作终结”的长期困境。一旦岗位功能被机器人全面接管,劳动者便难以在原有领域实现再就业,形成不可逆的职业边缘化。这种替代过程还伴随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转变。在企业降本增效的逻辑驱动下,雇主更倾向于借助技术替代减少长期雇佣负担,转向短期、外包等灵活用工,呈现“临时化”与“任务化”特征:劳动者的就业周期不断缩短,岗位稳定性下降,劳动内容被拆分成可被算法配置的离散单元,劳动者处于“随时可被替代”的职业不安定状态,这与传统劳动法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基础的保护框架产生了根本冲突。持续不可逆型失业不仅是单纯技术替代的结果,更是“产业协同互联”与“劳动用工灵活化”共同作用下的结构性产物。它表明技术进步正在深刻改变劳动供需的平衡,使部分劳动者永久性地退出原有就业领域,难以通过传统就业政策加以逆转。
(四)隐蔽转岗型失业:情感模拟与成本优势驱动就业结构重塑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形机器人正逐步进入养老护理、心理陪伴等领域,开始替代原本由人类承担的“情感劳动”与“关怀劳动”。在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形机器人在自然语言处理、面部表情模拟和情绪识别等方面的进展,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复现人类的情感交互行为。在实践层面,日本和韩国的部分养老机构已引入护理机器人陪伴老年人日常交流、提供基础情绪安抚,甚至借助语音识别和表情分析监测老年人的心理状态。在教育和心理治疗领域,也开始采用情感交互型机器人承担陪伴、激励和初步心理疏导等任务。这类技术应用不仅削弱了劳动者在情感劳动中的不可替代性,还引发了劳动价值“被稀释”的危机,即劳动者因情感能力所具有的职业优势逐渐丧失,其尊严与价值面临技术侵蚀与工具化风险。与工业革命时期剧烈、集中的失业潮不同,人形机器人引发的技术性失业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与渐进性。企业往往以“智能升级”“岗位优化”“人员转岗”等名义逐步减少人工岗位,劳动者短期内可能仍保留形式上的岗位,但随着技术升级,其劳动内容不断被压缩,最终实质性退出劳动过程。在这一背景下,算法歧视成为就业歧视的一种新形态。它既可能源于有意识的差别对待,也可能以无意识的数据偏见形式嵌入决策,通过隐性分类和标签化将特定人群置于不利地位。很多劳动者直至岗位完全消失才意识到被替代的现实性,形成一种无明确解雇形式却实际发生的“隐性失业”。
此外,人形机器人在长期运行中不需支付工资、社保、休假等人力成本,使其具备显著的经济优势。企业在成本收益比较中,自然倾向于以机器人替代人类劳动,从而减少长期用工负担与法律责任。由于机器人在劳动成本、工作时长与效率上的明显优势,其不仅拥有越发强大的内部机能,能支持企业获取更多市场利润,更只需定期维护和保养修理,企业等市场主体完全不用承担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的责任,没有组建工会、商业秘密、服务期与竞业禁止等规制隐患。用工主体倾向于以技术替代来压缩人力成本,进而推动岗位的“暗中转移”。这种转移并非简单的岗位消失,而是通过岗位职责的重组与任务的下沉,迫使劳动者被动转入更低附加值、更缺乏社会承认的岗位。表面上劳动者仍然“有工可做”,但实际上其职业发展空间与社会地位遭到削弱,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处于“被就业”而非“充分就业”的状态。隐蔽转岗型失业因其不易被统计和显性识别,往往难以及时引起关注,却长期造成劳动者职业尊严与社会认同的流失。
综上所述,这四种失业形态共同揭示,人形机器人对劳动市场的冲击远不止岗位数量的减少,更深刻体现在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瓦解、劳动价值独特性的消弭以及劳动者职业发展前景的结构性退化上。劳动者面临的不再是暂时性或周期性的边缘化,而是难以逆转的系统性困境。因此,传统劳动法建立在稳定劳动关系之上的保护模式,已难以应对当前技术性失业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法理层面重新构建劳动者职业发展权的应然性保障,以纾解技术替代下劳动者地位不断弱化、权利持续缺失的现实困境。
在传统劳动法理论中,劳动权利的核心主要聚焦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条件的改善以及基本保障的实现。面对技术和人之间的深度融合,人类无法回避也无法拒绝与技术走向共生。随着人形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劳动者所面临的已不再局限于单一的解雇风险,而表现为持续的职业转型重构与技能更新压力。研究表明,现代化程度越高,经济发展越依赖于受教育程度高的优良素质劳动者、管理者、企业家和公民的共同参与,现代技术的发明、应用与维护也必须由具备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承担。因此,人机共生时代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亟须与科技变革同步推进。从法理内涵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格尊严的价值基点:防止劳动者沦为“技术冗余”
劳动不仅是个体谋生的手段,更是实现人格尊严与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劳动法保护的根本旨趣在于维护人的尊严,使劳动者在生产关系中得以确认自身的主体地位与社会价值。人格尊严不仅是宪法确认的基本人权,也是劳动法秩序得以建构的伦理前提与劳动者职业发展权得以确立的价值基础。
在人机共生的背景下,劳动者若因技术替代而失去职业发展机会,不仅将面临经济收入减少的现实困境,更会在根本上损害其人格尊严与社会参与权。保障职业发展权,因而成为宪法所确认的劳动权与人格尊严权的内在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确认了人人享有工作与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的核心在于通过岗位保障和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基本生存。然而,在机器人和算法不断压缩劳动者职业空间的现实情境中,劳动者面临被智能淘汰、沦为“技术冗余”的风险。这不仅加剧了劳动者群体间的不平等,而且放大了劳动者在生计和尊严层面的生存危机。有学者指出职业生涯发展应以个体自我概念为核心,强调内在的自我实现与动态的生涯成长过程。因此,人格尊严原则要求国家通过制度安排,防止劳动者因技术进步被边缘化,保障其能够通过职业发展保持主体性与社会价值。职业发展权不仅是经济性权利,更是人格权的重要延伸。
由此来看,职业发展权有别于狭义就业权。就业权主要关注能否获得劳动机会,而职业发展权强调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持续提升、动态发展的可能性,涵盖技能进阶、岗位转换与职业晋升等多重维度。前者解决“进入劳动市场”的问题,后者则指向“在劳动市场中实现发展”的权利诉求 。国际人权文书与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公约均强调职业发展在实现人格尊严与社会平等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国《就业促进法》虽在条文中涉及“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却未将职业发展权明确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易导致该权利在制度层面处于“隐性存在、实质缺位”的状态。因此,职业发展权应被理解为:在平等与自由的宪法原则下,劳动者享有在其就业生涯中不断提升能力、自由选择和变更职业路径的权利,国家与企业则负有相应的支持与保障义务。这一权利的价值不仅在于维系劳动者的经济生存,更在于确保其在社会变迁中保持发展的主体性与人格尊严。正如学者所言,“权利的发展,意味着社会结合方式的改进”。
在人机共生时代,随着人形机器人逐渐具备拟人化外观与情感模拟能力,劳动者被替代、被边缘化的风险显著上升。这种风险不仅意味着就业机会的减少,更深层地表现为劳动者在社会分工体系中被降格为附属角色,其主体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当技术理性不断渗入劳动领域,若缺乏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制度化保障,其职业发展权便难以获得现实支撑,最终沦为空泛的规范宣示。
(二)社会契约的规范逻辑: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保障劳动权利
社会契约思想揭示了现代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分配逻辑。随着人形机器人加速融入劳动过程,劳动者在市场博弈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愈发凸显。这一现实决定了劳动者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平衡”亟须重新校正。当劳动者因技术替代失去职业发展机会时,不仅个体的经济利益与发展权受损,社会契约的延续性基础也将动摇。由此,国家应当通过再培训、转岗支持与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工具,防止技术红利加剧社会不平等,从而实现社会契约的再平衡并维护实质正义。
我国学界通常认为,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与社会保障权。但传统劳动法以岗位稳定与合同存续为中心,偏重事后补偿,缺乏“免于失业的权利”及职业发展支持机制。这种“岗位本位”的保护逻辑难以回应人机共生背景下职业转型与再就业的持续性需求。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不是单纯的个体利益,而是保障社会稳定、公平与发展的公共利益。如果社会契约仅停留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层面,而忽视其职业发展权的实现,就会导致社会阶层固化、技术鸿沟扩大,最终破坏契约的均衡性与正当性。
一方面,劳动者职业发展关系到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中青年群体若因长期失业无法持续缴纳社会保险,将直接影响养老、医疗等制度的稳定性,引发代际公平危机。代际正义要求在不同世代之间合理分配资源与责任,避免技术替代导致年轻一代丧失发展空间,进而撕裂社会契约的基础。另一方面,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其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均确认了劳动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与第七条进一步强调国家应通过职业指导、技能培训与平等晋升机会保障劳动者发展。国际劳工组织(ILO)早在1919年《失业公约》(第2号)中便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948年《职业介绍服务公约》(第88号)更明确了公共职业介绍所在国家劳动市场管理中的核心职能,其宗旨正是将就业与职业发展视为不可分割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ILO)近年报告亦多次指出,就业政策应关注劳动质量、社会保障与职业发展,以应对技术替代带来的结构性失业。
因此,在规范意义上,社会契约要求国家和社会各成员共同承担维护基本权利的责任,充分就业是维系社会契约正当性的关键。保障职业发展权不仅是矫正市场失灵、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制度安排,更是维系社会契约、实现代际公平的法理要求。其核心在于推动劳动权内涵的扩展:从单纯强调岗位存续,转向在失业风险中维护劳动者的长期发展机会与社会平等。
(三)劳动本质的理论回归: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职业发展权是劳动权的重要延伸,其核心不仅在于保障劳动者获得“生存性工作”,更在于确保劳动者获得“发展性工作”。这一价值取向与中国式现代化所强调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高度契合。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劳动不仅是生存手段,更是人的本质实现和社会关系建构的基础。在人机共生语境下,劳动者如因技术替代而被排斥于劳动过程之外,将不仅导致经济贫困,更阻碍人的全面发展。劳动法保障职业发展权,本质上是对劳动价值的回归,以确保劳动者能够适应技术变革,在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与新质生产力中获得成长空间,最终实现劳动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技术快速迭代与人形机器人广泛应用的背景下,职业发展权呈现出多维度的功能意涵。在个体层面,它通过提供持续学习、再就业与晋升的制度支持,缓解劳动者因技术替代所引发的不安全感,防止技能贬值与职业边缘化,同时增强职业选择的自主性,实现可持续的、有尊严的职业生涯。劳动本质的回归要求避免将劳动者完全数据化或工具化,而应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发展中的创造性空间与社会参与感。职业发展权作为衍生权利,其根基仍在于劳动权本身。当劳动被理解为人的全面发展的实践活动时,职业发展权即具备应然性与制度确立的合理性、正当性。
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并非单纯人与机器之间的对抗,而是掌控技术资本的少数群体与未掌握技术的广大劳动者之间的结构性差距。职业发展权因而不仅是适应劳动市场变迁的工具性权利,更承载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价值旨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确保劳动者能够在技术迭代中不断提升自我、保持主体性与创造力,进而真正践行马克思所倡导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劳动在人机共生时代焕发新的价值内涵与人本意蕴。
(四)国家责任的制度保障:公共权力的积极作为义务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框架下,国家承担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责任与维护社会公平的根本使命。职业发展是国家、市场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国家责任原则,政府不仅负有“不侵害”的消极义务,更承担“积极保护”的主动职责。为此,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职业发展权的基本权利地位,构建面向人机共生的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体系,完善社会保险与就业支持制度,并运用财政与公共政策等手段为劳动者创造转岗与发展的制度空间。保障职业发展权应当成为国家积极干预劳动市场的核心目标之一,这凸显了国家责任的不可替代性。在智能化和非典型就业日益普遍的今天,仅关注劳动关系存续与工资支付保障,已不足以回应劳动者在动态市场中对发展性、可持续性权利的现实需求。职业发展权的提出,是劳动权保障体系顺应时代变革的必然延伸,它不仅关注“充分就业”的数量目标,更强调“持续发展与职业成长”的质量要求。这一权利的确立,标志着劳动法价值取向从“消极保护”转向“积极发展”。
在劳动市场治理层面,国家应统筹就业促进、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劳动保护,推动就业权、发展权、保障权三者的有机衔接。职业发展权既是劳动权的外延扩展,也是劳动市场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环节,更是人机共生时代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战略的必然选择。
综上,人机共生时代,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不仅具有现实紧迫性,更具备坚实的法理基础。职业发展权的提出与实现,是劳动权保障的内涵深化,也是劳动法从“消极保护”迈向“积极发展”的必然演进。它既是对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劳动关系变革的法治回应,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要求。因此,职业发展权保障亟须与科技变革同频共振,以实现就业稳定、社会公平与制度可持续的有机统一。
人形机器人正在深刻重构劳动关系的传统格局。“我们要承认一个严峻的现实:目前的大部分工作被机器人取代只是时间问题。”为防止劳动者因技术性失业与职业发展困境而陷入制度保障的真空,法律层面须作出系统性回应。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发展中“人之为人”的权利,维持其不可替代性,涉及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就业安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适配。为此,必须构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确立职业发展权的基本法律地位
随着人形机器人与智能管理的普及,劳动者面临的风险已从单一岗位丧失扩展至职业路径中断与发展机会受限。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需要以权利本位作为法理基点。权利本位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四个先于”,即权利先于功利、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立法。这意味着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应当作为优先性的基本权利,成为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的前提与逻辑起点。因此,法律回应的首要步骤是将职业发展权确立为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一是将职业发展权明确为独立权利。职业发展权作为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明确为一项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律权利。我国现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虽涉及就业与培训内容,但未将职业发展权明确为独立权利。例如,《就业促进法》强调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但未赋予劳动者明确的职业发展请求权;《劳动法》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培训,但没有形成独立的权利体系。在人机共生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立法修订或专项立法,将其提升为基本劳动权利。可在《劳动法》中增设条款,明确劳动者在职业教育、再就业机会与终身学习中的权利地位,使其能够依法要求政府与企业提供制度保障。欧盟的青年就业政策经验显示,就业制度不仅应关注岗位供给,更应维持劳动者与劳动市场的持续联系,从而制度性确立职业发展的优先地位。
二是确立职业发展权的制度价值。职业发展权的确立不仅是对劳动者权利体系的扩展,也是对国家劳动法治现代化的必要补充。通过立法确立职业发展权的基本法律地位,将其上升为劳动法体系中的核心权利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完善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将职业发展纳入国家战略目标。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培训以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职业教育法》也强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并对深度参与企业予以奖励。通过保障职业发展权,可以缓解机器人替代带来的失业与结构性失衡,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职业发展权不仅推动劳动者终身学习与技能升级,增强劳动生产率,还能够为司法裁判与政策制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劳动争议中出现权利模糊的情况。由此,衔接《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与《职业教育法》,为应对技术性失业提供支持,更意味着国家责任从“消极防御失业”转向“积极创造发展机会”,标志着“工作权”向“职业生涯权”的扩展,使职业发展权与劳动权、平等就业权共同构成现代劳动法治的核心。
(二)健全职业教育与再培训的制度体系
面对人形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劳动者最大的风险在于技能过快老化与发展机会受限。未来的就业竞争优势将集中于具备跨领域协作能力、数字素养及创造性思维的人才。要在与机器的竞争和协作中保持职业发展,劳动者须掌握跨学科知识与人机共生能力。因此,需完善公共职业教育与技能再培训体系,建立覆盖不同年龄、不同层次劳动者的终身学习制度,从而缩短劳动者与技术发展的“时差”。
一是明确国家责任。将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应用下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公共服务供给范围,形成“就业促进基金+企业培训基金”的双轨制,即政府需通过公共财政设立专项基金,推动终身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例如日本通过《全面推进劳动措施、稳定工人就业和丰富工人职业生活法案》确立了公共就业服务与职业发展的综合目标,并以“Job-Card”与“Hello Work”体系实现职业介绍、能力评估、培训与就业服务的联动,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由此,我国可以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账户”,为劳动者各职业阶段提供培训与转岗支持。而德国的“双元制”表明,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深度对接是实现劳动市场有效匹配的关键。韩国在“K-Robot经济”战略下配套职业转换支持政策,表明再培训与岗位替代必须同步推进,以防结构性失业。同时,强化公共职业服务的枢纽职能,构建“一站式”职业发展平台,整合职业测评、岗位匹配、培训咨询与法律援助,实现职业档案的可追踪与可转移,既有助于劳动者规划职业生涯,又能提升劳动市场整体效率。
二是明确企业义务。要求使用人形机器人的企业承担转岗培训义务,并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协议中明确载入培训时长、经费和补贴机制。企业引入机器人和智能管理系统时,应履行强制性转岗培训义务,避免劳动者被直接替代。确立企业的“合理再培训义务”,要求其在岗位取消前优先提供转岗与培训,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前获得制度支持。探索“岗位替代影响评估”机制,要求引入高替代性人形机器人或自动化系统的企业,事前开展就业影响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培训与安置方案。该制度类似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高风险AI的基本权利评估,旨在前置性防范就业冲击,促使企业将技术替代的社会成本内部化。
三是赋予劳动者权利。赋予劳动者对“再培训”“技能升级”的请求权,使其能够依法要求平台或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技术的发展会不断改变劳动的性质与分工,从而要求劳动者获得持续教育和技能更新的机会。职业发展权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在劳动领域的具体化,是我国宪法中“国家促进教育和科学发展、培养劳动者”的原则在劳动法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因此,职业发展请求权可包含低技能劳动者可请求强化基础技能培训与再就业安置,中高技能劳动者可请求进行终身学习与跨行业转换,青年与女性群体可请求提供定向补贴与灵活培训,增强其在新兴产业中的竞争力。
(三)构建人机共生下劳动保护的新型规则
传统劳动关系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二元结构为基础,人形机器人并非单纯的劳动工具,而可能成为劳动过程的“协同者”。随着智能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与碎片化。大量劳动者被迫转向灵活就业、平台工作或其他非标准劳动形态,导致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规制模式难以适应,亟须建立适应人机共生的新型劳动保护规制框架。
一是设立企业因岗位优化或技术升级裁减员工的程序性审查机制。实践中,企业常以技术升级为由裁员,实则构成变相技术性解雇。对于劳动者的数据权属与绩效评价,人形机器人可记录劳动者工作数据,企业不得以数据监控为由单方否定劳动者绩效。建立数据透明化与劳动者知情权制度,即用人单位引入机器人并进行岗位调整时,必须履行告知、协商和合理安置义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的程序性审查,以防止隐蔽性解雇和规避补偿责任。这既保障了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也增强了企业决策的透明度与合法性。
二是强化工会与集体协商在技术替代过程中的参与权。人机共生时代,岗位调整、技能培训与劳动条件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职业发展。创新发展集体协商制度,工会应参与人机协作制度的制定,对劳动强度、岗位变动、薪酬分配进行协商,并通过集体合同将职业培训、转岗安排、就业安置等事项纳入协商和交涉范围,提升劳动者在技术应用中的话语权。正如国际劳工组织(ILO)《集体协商公约》(第98号)所强调的,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实现对劳动条件的共同决定,是现代劳动法治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
三是构建复合型劳动保护体系。人机共生下的劳动保护规制应超越传统“劳动关系调整”,保障就业平等,避免“高技能者受益、低技能者边缘化”的风险,在现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反歧视条款中,增加“因技术替代而导致的不平等待遇”条款。尽管人形机器人协同生产提高了效率,但劳动者可能被要求适应更快的节奏,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补充“人机协同下的劳动强度评估”机制。这不仅包括传统劳动合同的存续与解除规则,还涵盖灵活就业保障、算法管理规制,以及人形机器人替代引发的再就业支持机制。劳动法治需从静态的劳动合同保护走向动态的职业发展支持,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容,为劳动者在技术变革中保留发展空间。
(四)完善就业安全与社会保障的协同机制
在人机共生背景下,劳动法治必须兼顾“即时救济”与“长期发展”。技术性失业不仅带来劳动者收入中断的风险,还可能削弱社会保险缴费基础,进而危及养老、医疗等制度的可持续性。因此,应当通过就业安全与社会保障的协同机制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保障。
一是弹性扩展失业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将“因机器人替代导致岗位消失”列为失业救济的正当理由。建立面向技术性失业的特别救济机制,包括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设立职业转换津贴与创业支持金,并推动失业保险与职业培训基金衔接。建立带薪培训机制,使劳动者在失业期间既能维持基本生活,又可参与技能提升,实现救济与发展有机结合。当前失业保险偏重短期经济补偿,补偿有余而发展不足,难以满足职业转型的长期需求。我国可探索将失业补助与技能培训挂钩,形成“救济+培训”的双重支持,避免救济与发展脱节。
二是加强财政支持与社会保险制度协同。为因技术性失业而陷入困境的劳动者提供兜底性保护,避免职业发展权因经济压力而沦为空文。对青年初入职场者、中高龄劳动者以及残障劳动者,建立专项就业援助制度。对因技术替代而提前退出劳动市场的中老年人群,建立“过渡性养老补贴”机制。通过法律授权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创造新岗位,以对冲人形机器人的替代效应。将平台劳动者、零工与自营业者纳入劳动保护体系,明确其争议解决与社会保险权利。随着人形机器人的普及,部分劳动者转向零工与平台就业,强化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灵活衔接机制,回应非典型劳动群体在人形机器人替代下的脆弱处境。
三是加强智能算法治理与就业安全。算法已深度嵌入至劳动过程的各个环节。作为生产组织与管理的核心工具,算法不仅承担着调度机器人、分配任务、监控绩效的功能,还可能通过“效率至上”的逻辑加剧劳动者的职业不安全感,造成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分配、劳动过程的过度控制以及劳动权利的弱化。因此,加强智能算法治理已成为维护就业安全的关键环节。企业在招聘、考核与岗位分配及劳动管理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时,应承担算法透明与解释义务,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申诉权,并提供人工复审渠道。算法偏见和歧视不仅影响就业公平,也会导致部分群体长期失业,间接增加社会保障压力。将算法治理纳入就业安全与社会保障的协同,通过立法确立算法合规审查、风险评估与责任追溯机制,有助于在技术创新与劳动保护之间实现平衡,从而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性与包容性。
总之,应对人形机器人带来的职业发展挑战,劳动法治需要实现从“岗位存续型保护”到“职业发展型保障”的转型。构建以职业发展为导向的劳动法保护体系,使劳动者在技术快速迭代中保持主体性与发展机会。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是未来劳动法治必须面对的核心命题,更是法治与社会公平的重大议题。
人形机器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渗透到人类生产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推动生产效率跃升、产业结构优化的同时,对劳动者的职业路径、技能再生、就业稳定及价值认同等方面形成了多维挑战,人机共生时代的技术性失业也呈现出新的特征。但人机共生并不意味着“机器取代人”,而应当是“技术赋能人”。从法理层面看,保障劳动者职业发展权是维护人格尊严、维系社会契约、回归劳动本质与国家履行责任的内在要求。从制度层面看,应构建前瞻性、适应性的法律政策体系,以确保劳动者在智能社会中的尊严、机会与发展空间,使劳动者在技术革命中不被边缘化,共享技术红利、实现职业转型与自我价值。基于此,不仅要正视人形机器人带来的现实冲击,通过法律与政策系统回应技术性失业;还要将人机共生视为重塑劳动价值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契机,以此推动技术进步真正服务于社会整体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并引领人类社会迈向以劳动尊严与共同繁荣为核心的现代化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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