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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竹 沈建峰等著|基本劳动标准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5-03-07 编辑: 浏览: 4次

基本劳动标准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制度,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历史发展和制度功能来看,基本劳动标准法通过设置最低工作年龄、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基本的休息休假制度、安全生产条件等让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身体健康等得到保护,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生育活动可以开展,不因过劳损耗而给社会保险带来过重负担,不因生存困难而去挑战国家和社会秩序。故此,基本劳动标准法在根本上也是促进社会和家庭生活良性运转,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兴旺的制度。

但当前我国的工时、工资、休假、退休等基本劳动标准法律却存在着旧、漏、散、低、冲突、不明确等问题,亟需更新。具体而言,:多数基本劳动标准法律都形成于1994年劳动法制定前后,目前已逾30多年并很少修改;而这些制度中的很多在制定时多立足于国有企业的用工需要,所建立的强制退休制度、探亲假制度、严格的标准工时制度等均不完全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经常引发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难以统一。:一些重要的劳动基准规则比较缺失,例如事假、婚假、丧假、劳动者数据和人格保护等在国家立法层面都没有具体规则。:基本劳动标准的规则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颁规章以及各种文件之中,找法、用法、普法的难度大,法律内部协同不够。:总体来看规范位阶低,大部分重要的基本劳动基准制度都是靠部颁规章或者红头文件来规定,例如病假规则,特殊工时审批规则,最低工资规则等。冲突:各地不统一,地方和中央规则不统一,上位法和下位法不一致等现象在基本劳动标准法律领域并不罕见,例如劳动者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时的处理,根据人社部的相关文件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合同法》并无此要求。法律的不一致导致各地选择性适用法律比较普遍。不明确:一些规则出现留白或者不清晰。例如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时的工资,现行规则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国家却没有规定。

除了上述制度本身的问题外,近年来,我国劳动领域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如下突出变化,基本劳动标准法需要顺势而为,适应该发展需要:其一,服务业等产业兴起,需要符合产业特点的基本劳动标准制度。现行基本劳动标准制度,例如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是以工业化生产的企业为原型建立起来的。服务业兴起后,更灵活和随机的作业方式需要与之匹配的工时制度。其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需要与其匹配的基本劳动标准制度。随时上下线的工作方式,按单取酬的计薪方式,层层外包的用工方式等都需要现行基本劳动标准制度的根本革新。其三,数字时代的用工新问题需要回应。数字时代生活时空和工作时空混同,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混同,其所带来的问题需要特定的基本劳动标准制度解决,例如离线权制度等。其四,民营企业及其劳动者一体化保护的需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应当具有相同的市场竞争条件,民营企业劳动者和国有企业劳动者也应一体对待。但现行很多制度因为历史原因,其适用范围被限于国有企业,例如探亲假制度。其五,劳动者体面劳动和尊严保护的需要。进入21世纪,劳动者精神性权益应得到特别保护以适应体面劳动和人的尊严保护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现行劳动法律主要关注的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能适应上述发展需要。

以上种种原因足以说明当前形势下完善基本劳动标准法的必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基本劳动标准制度自然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了。而从立法资源来看,第十四届人大再次将基本劳动标准领域的立法纳入第三档立法规划,也就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但是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在此背景下,加快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的理论准备和论证就不仅必要而且具有迫切性。这些都是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研究和本书出版的重要背景和缘起。

基本劳动标准法是劳动者保护法,也是劳动关系协调法,更是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法,所发挥的是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双重功能。基于这一理解,我们认为,当前形势下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应坚持问题导向,完成如下任务目标,其也是指导本书具体问题研究所遵循的主要思路:

其一,填补制度漏洞,明确法律规则。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的最直接原因之一在于现行国家层面的立法中缺失很多涉及到劳动秩序建构的重要基本劳动标准制度,包括事假制度、劳动者数据和人格保护制度、婚假制度、丧假制度等等;此外一些制度存在法律留白等引发规则的不明确。基本劳动标准立法的首先目标在于填补上述制度漏洞,明确劳动领域当事人的行为规则,避免因为规则缺失和不清晰引发矛盾和用工管理的不可预期。

其二,优化制度内容,适应发展形势。针对当前基本劳动标准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不匹配带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统一,应通过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对劳动基准制度进行优化。尤其比较重要的是如下方面的内容:(一)对工时灵活和安全的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实现当前形势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二)调整历史遗留下来的以国有企业或者当时社会经济状况为前提的制度安排,例如探亲假制度;(三)设计适合新就业形态、数字时代、服务业等新发展趋势的劳动基准制度,为在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之外,中间形态的用工关系法律调整提供明确依据。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优化基本劳动标准法的内容并不一定就是提高保护标准,而更多是要实现基本劳动标准法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匹配。

其三,统合制度体系,提升法律科学性。制定统一的基本劳动标准法,应对现行零散,不系统、不科学的规范进行统合,立新废旧,消除法律冲突、重复,形成基本劳动标准法的内部逻辑体系,实现法律的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这已经属于劳动法律部分领域的法典化。通过基本劳动标准法的制定也为未来劳动法律的法典化做好部分准备。这实际上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分步完成,统一编撰思路在劳动立法领域的运用。

其四,统一基本规则,提高法律权威。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当前因为地方立法的积极推进和制度差异化,导致一些重要的基本劳动标准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严重的不统一,一些基准制度的设置也缺乏依据和合理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例如奖励产假,各个地方有的规定30天,有的规定60天,还有的规定90天;独生子女护理假,有的省份有,有的没有,而且有该假的省份长短还不一致。通过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应对一些主要的劳动基准规则实现规则的统一,基准生成制度的统一,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本书是团队合作的成果,研究的总体思路和框架由两位主编共同拟定,有争议的问题在团队内部进行了充分讨论,最后由两位主编共同完成统稿。书稿内容总体上保持了思路的统一,但也尊重了不同作者各自的学术观点和写作风格。本书所附《基本劳动标准法(专家建议稿)》相关条文的拟定专家已在条文中注明,正文各部分的写作分工如下(按照章节顺序排序):

沈建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三、第六章、第八章二三

肖 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第二章

李海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四章一二

李文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第四章四

向春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第五章一

丁皖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第五章二、第八章一

李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第七章一二三五

杨敬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第七章四

李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第七章六

陈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第八章四、第九章一二

张冬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第九章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围绕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问题展开的研究,本书并不是一本体系书,而是在基本劳动标准法体系性构建的基础上围绕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的问题导向的讨论。希望本书能够推动我国基本劳动标准法理论的发展,也期待本书能为《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作出贡献。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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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章《基本劳动标准法》基本问题

一、基本劳动标准法的范畴

(一)基本劳动标准法作为强行法抑或公法

(二)基本劳动标准法作为保护性强行法

二、基本劳动标准法的效力结构类型及其选择

(一)基本劳动标准法的效力结构类型

(二)基本劳动标准法效力结构选择之考量依据

三、公法性基本劳动标准法进入私人关系的路径

(一)公法性基本劳动标准法的反射效力:侵权责任的规范基础

(二)公法性基本劳动标准法的双重效力:合同义务的发生根据

(三)认定行为违法的准据

四、私法效力与公法效力的协调

(一)规范内容确定:公私法规范的统一解释?

(二)规范实施机制:行政救济和裁审救济的衔接

第二章 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界定与分类

(一)工作时间的界定

(二)工作时间的分类

二、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的形成机制与模式

(一)国家通过立法主导

(二)国家立法主导与集体协议的协同

(三)协商机制主导

(四)雇主与市场主导

三、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轮班等的基准规则

(一)标准工作时间规则

(二)延长工作时间规则

(三)轮班和夜班工作时间规则

四、工时基准的适用规则与非标准工时的灵活化制度安排

(一)工时基准的适用规则

(二)非标准工时的灵活化制度安排

第三章 休息休假的制度体系与内在逻辑

一、休假的范畴与法学构造类型

(一)休假的范畴

(二)休假的两种不同法学构造

二、劳动者不能工作的休假

(一)劳动者不能工作的休假:特征与子类型

(二)劳动者不能工作的休假:程序定性与合理性控制

(三)劳动者不能工作休假的工资支付

(四)劳动者不能工作休假的劳动关系存续

三、劳动义务免除的休假

(一)劳动义务免除的休假设置要求

(二)免除劳动义务的休假实施方式

(三)免除劳动义务的休假工资

四、两类休假的区隔与竞合

(一)两种休假类型作为两种休假论证范式

(二)两种休假类型的竞合及其处理

第四章 劳动报酬(工资)制度

一、劳动报酬(工资)的界范畴

(一)关于工资构成的立法

(二)涉及工资构成的司法实践

(三)工资立法定义工资的思路

(四)工资构成理论与工资定义

(五)工资与非工资的区分

(六)目的保护关联中的工资界定

二、最低工资的生成机制

(一)关于最低工资的立法与实践

(二)最低工资的生成机制与立法思路

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规则

(一)问题本质及解决的方向

(二)劳动者不能履行的样态及其工资支付

(三)用人单位未能受领劳动时的工资支付

(四)政府行为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工资支付

四、工资支付保障规则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问题

(二)工资支付特殊保障安排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与劳动者人格保护制度

一、基本劳动标准法中职业安全健康条款的立法选择与立法协调

(一)基准法中宜设立职业安全健康条款

(二)基准法中设立职业安全健康条款的基本思路以及与相关立法的调适

二、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的基准规则设计

(一)基本劳动标准法设置劳动者人格权保护规则的必要性

(二)民法对劳动者人格权保障的不足之处

(三)基本劳动标准法保护劳动者人格权的具体规则设计

第六章 用人单位惩戒的制度结构与行使规则

一、用人单位惩戒的正当性基础:交易抑或组织体?

(一)分歧的学说及其实质立场

(二)交易抑或组织体?

(三)交易基础上的自治控制

(四)指示权的集体化与生产共同体的形成

二、用人单位惩戒的定性与设置要求

(一)用人单位惩戒的定性:自治罚

(二)用人单位惩戒的规则载体:用人单位规章与集体合同

(三)用人单位惩戒的对象

(四)用人单位惩戒的具体措施

三、用人单位惩戒的实施与控制

(一)用人单位惩戒实施的主体:共同行使

(二)用人单位惩戒实施的程序要求

(三)用人单位惩戒的司法控制与救济

四、结语

第七章 特殊群体的劳动基准保护制度

一、特殊群体劳动基准保护的基本逻辑与立法体系

(一)特殊群体劳动基准保护的基本逻辑

(二)立法体系

二、女职工劳动基准保护规范

(一)女职工劳动基准保护的基础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基准保护的国内法律规范体系

(三)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的重难点

三、残疾劳动者劳动基准保护规范

(一)残疾劳动者劳动基准保护的基础

(二)残疾劳动者劳动基准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基本劳动标准法与《残疾人保障法》的衔接

(四)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的重难点

四、未成年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保护

(一)未成年人劳动基准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

(三)基本劳动标准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五、学生工劳动基准规则设计

(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二)学生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国内政策

(三)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的重难点

六、高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标准法保护

(一)高龄劳动者的范畴

(二)基本劳动标准法中增加高龄劳动者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三)高龄劳动者的就业权与反就业年龄歧视

(四)退休制度——退休年龄内涵的重新定位与退休制度设计

第八章 特殊用工关系的劳动基准适用

一、远程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保护

(一)远程工作的界定

(二)当前远程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远程工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标准法保护

二、工作与生活空间的再切割:离线权必要吗?

(一)生活场所与工作场所的混同趋势

(二)离线权或者不可及权必要吗?

(三)离线权的再设计

三、平台用工中的劳动基准规则

(一)平台用工作为去组织体化用工

(二)平台用工的当事人与责任主体确定

(三)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

四、人事关系的劳动基准适用

(一)人事关系中劳动基准的特殊性

(二)劳动基准适用于人事关系的范围

(三)现实基础:基本劳动标准法适用于人事争议的程序与实体之设计

(四)基本劳动标准法在人事关系领域的适用建议

第九章 《基本劳动标准法》的实施机制

一、《基本劳动标准法》实施制度及其关系

(一)行政执法在监督检查的定位及设计

(二)行政执法与工会法律监督的关系协调

二、行政执法在实施《基本劳动标准法》的立法重点

(一)劳动者作为行政相关人主体概念的引入

(二)解决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清单化的制度障碍

(三)排除私法效力强行性规范的行政执法

(四)明确责令改正的适用

三、《基本劳动标准法》的工会法律监督

(一)工会监督《基本劳动标准法》实施的必要性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成效与实施中的问题

(三)工会监督《基本劳动标准法》实施的路径和方式

2.工会参与《基本劳动标准法》的生成

参考文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劳动标准法(专家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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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一项延续四年的研究计划的成果。2021年在长期理论关注和参与相关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课题的基础上,本书两位主编组建团队申报并中标全总工会理论研究会研究课题《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问题研究》。该课题研究的成果即是本书的主要内容。但本书的完成又不止于该课题。在课题结项后,课题组再次组织专门会议,就本书内容向理论和实务界专家进行了汇报,听取了专家们的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对研究内容、观点进行了完善,对专家建议稿的条文进行了更新。

在本书出版之际,首先感谢全总工会理论研究会,正因为研究会的课题研究任务,我们才能克服惰性,将基本劳动标准法的立法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持续开展。其次,感谢课题研究和本书出版过程中各位理论和实务专家的支持和鼓励。专家们所提的完善建议为本书增色良多。其次,感谢本书研究团队的各位成员。在科研、教学任务繁重的背景下,能坚持四年持续性的开展本课题研究,不厌其烦的进行学术讨论和课题修改。最后,感谢全总法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等实务和主管部门对本书研究的支持和重视,本书完成过程中多次以各种方式与上述部门保持沟通并得到支持和肯定。本书研究的部分成果也有幸以要报等方式提交相关部门和立法机关。

多年来的参与和推动,让本书作者知道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难度很大,但也让本书作者坚信我国需要一部系统的基本劳动标准法。我们相信,所有理论上的努力都是在为铺通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劳动标准法之路做准备,也希望本书能为《基本劳动标准法》的立法完成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