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雄
摘 要: 权利救济是衡量法治实施体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构造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构造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应当发挥立法的统率和引领作用,通过立法全面构建包括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诉讼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补强三大诉讼机 制、发展公益诉讼等司法救济体系;构造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还应当强化法律责任制度。同时,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并非万能,应当认识司法救济的有限性,避免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的“法院中心主义”陷阱。构造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应当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要求, 依法构建集党的领导与政策、国家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民众守法等于一体的多元解纷机制,坚持整体和谐主义法治观,坚持对话与合作,综合运用协商、调 解等非诉讼程序机制,使司法内部救济与司法外部资源相得益彰,最终形成具有 中国特色的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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