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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免于失业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8-01-16 编辑: 浏览: 3577次

钱叶芳

摘要:“基于国家义务的就业促进方法”无论是在法律本体论还是规范实效性上都难以自立,因此需要从基于义务的方法转向基于权利的方法。免于失业权是人人享有的免于遭遇失业的权利,包括有权获得解雇保护和失业救济,并有权获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帮助以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免于失业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独特的法律属性,它脱胎于工作自由权,在劳动权体系中承担着供给谋生手段的社会功能,是劳动权从私权向社会权进化的标志。免于失业权在我国处于学术概念缺失和制度性保障不足状态,这意味着劳动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实质内容受侵蚀。立法者应当积极建立合乎宪法秩序的保障体系,这首先要求宪法给予公民免于失业的资格,提供保障依据,而后才是国家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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