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过度劳动已经成为现今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常态,劳动者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日渐成为社会的问题,休息权受侵害不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我们当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国当前过度劳动的问题比较严重,加班形式多样化,劳动者维权无门,这些问题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制造重重阻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可以通过加强工会作用,改善营商坏境等一系列的措施去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关键词:休息权;劳动者;用人单位
一、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必然性
“如果长时间持续繁重的工作,却没有足够的休息,就会在身体中产生严重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会降低身体对不良的外界环境影响的抵抗力……因而休息乃是人体迫切的需要。”由于意识到充足的休息对于劳动者非常重要,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国际人权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对于劳动者休息权都做了特别规定,即劳动者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随后,世界各国纷纷重视此问题,在本国相关法律中加入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在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问题上,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立法活动,主要体现在《宪法》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首的一些法律法规中。首先,我国在《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四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这奠定了劳动者休息权的地位,预示着我国已经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予以保护。其次,国务院还规定了工时制度和带薪休假制度,目的在于落实宪法所确立的劳动者的休息权。然而,我国看似对于公民休息权的保护已经十分完备,但在实践中劳动者的休息权被侵犯的案件却时有发生。尤其是现在企业家对于劳动者的剥削已经进化,不仅仅是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作出一些对于员工休息权有损的规定,甚至不少的互联网行业对休息权的侵犯已经由给劳动者洗脑开始,这些公司的管理者甚至提出“996”、“5+2&白+黑”以及自愿放弃带薪休假等不胜枚举的一系列加班形态。这些资本运作者通过控制劳动者的思想,来压榨劳动者的劳动力。通常表现为管理劳动者的“心”,这样资本不仅能够以更少的抵抗来使劳动者加班,还能以更低的成本甚至是无任何薪酬的方式来使劳动者加班。这些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无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都对我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一)休息权对于宏观经济的意义
公司肆意延长用工时间,其势必会造成社会上劳动力被使用程度形成严重的两极分化的问题。一部分劳动者被迫在公司签订不平等条款,导致被严重压榨劳动力;另一部分劳动者则仍然奔波在寻找工作的路上。这样一来对于我国原本就不乐观的就业形势无疑是雪上加霜,这是对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严重破坏,劳动力资源配置是随着劳动法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前劳动法时期,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的核心是私法平等和供求规律,这一阶段注重劳动者于资本家的意思自治,法律保障的是形式上的公平和休息权;在劳动法时代,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的核心是社会法公平和供求规律,此时法律对于劳动者能够实际享有的休息权作出规定,即从实质上保障公平和休息权。而现今的各种花式加班模式实质上是人为地又将我国的劳动法倒退至劳动法时期。
这会造成我们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并不明朗。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重要的关口,在国际上以美国为主的国家将我们当作假想敌,而在国内也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经济增长变缓、就业率低的问题。在如此的经济环境下,又受到疫情影响,这使得我国经济再一次受到挫折。而且由于我国产业结构特点,第三产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导致经济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恢复期。并且当前疫情还在国际呈蔓延趋势发展,我国实难独善其身。纵然有国内纾困政策效果显著,使国内农产品供应链得到及时的修复,但是国外不少地区由于疫情蔓延而进入紧急状态,他们相继实施贸易限制的条款,因而国外对中国农产品的需求也大幅度减少。这些影响都不是断点式的,在疫情得到控制之后会更明显逐渐地显现出来。如果在面临以上种种问题的同时,我们仍不能处理好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的问题,不能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那会进一步加剧就业难等问题,这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形成又一道阻力。
(二)休息权对于微观个体的影响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对于宏观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于影响劳动者市场的资源配置。社会法学家告诉我们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的个体组成,若一个行为对于整体的发展有害,那么此对于个体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伤害。接下来笔者将分析在微观方面,休息权保障对于我国的劳动者和企业有哪些影响。
首先,对于劳动者来讲,休息权受到侵犯会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和工作。在我国劳动者分为很多种,有脑力劳动者例如都市白领、金领,也有体力劳动者比如蓝领。但是无论哪种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时候都需要具备专注力和体力,这就决定了劳动者在劳动间隙需要足够的娱乐和休息以缓解劳动带来的疲惫。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佐证了这一事实,人类在追求辛勤劳作的同时又希望获得闲逸的休息,辛勤劳作和闲逸的休息都是必需的,但休息却又比劳作更为高尚。这一道理不难理解,劳动者保证足够的娱乐和休息是能够保证工作适量和效率的前提,如果一直处于持续高压的状态之下,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劳动者的身体,长期加班、熬夜会提升劳动者的健康风险,消磨其精力,长此以往除了会引发猝死的风险,也会提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
其次,对于企业来讲,长期让劳动者处于过劳的状态,会让企业陷入发展变缓的恶性循环。企业未来其高效率、降低成本,一直通过各种手段压榨劳动者的精力来提升企业的效益。短期之内这么做确实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是建立在违背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企业雇佣更少的劳动者的确成本投入很少,在生产上由于劳动者被迫加班所以企业的生产效率也没有降低,表面上就是企业管理者投入更少成本获取较大收益。但这种盈利模式实则经不起推敲,且不提是否违反我国的工时制度,更重要的是这种盈利是建立在对于劳动者的压迫之上。这个经营模式的基础是不牢固的,长久下去会发生几种情况:第一,劳动者长期被压迫,身体或精神出现问题却并未直接表现出来,而是在工作中突然出现,造成工作事故高发;第二,劳动者无法忍受过度延长工作时间,决定辞职寻求新的工作,公司一时找不到新人顶替造成生产效率被影响,并且之前培训员工的成本也会打水漂;第三,员工因为得不到足够的休息,造成身体机能的降低,在高强度的工作下容易发生过劳死的情况,这不仅会被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也会使公司长期陷入劳动纠纷中。一个营利性的公司,除了必要的技术、财力之外,更重要的就是能够维持稳定的生产秩序,可是不论发生以上情况的任何一种,对于公司的生产秩序的打击都是极其严重的。因而,笔者分析得出通过压榨劳动者而取得的生产效率只是暂时的,长期来看这是公司管理者在作茧自缚。
所以,对于个体来说无论是被剥削休息时间的劳动者还是剥削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企业,在这种畸形的劳动关系中都会受到影响,所以休息权对于个体的重要性也是非常显著的。
二、劳动者休息权维护之困境
经济新常态要求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建立人与自然环境的良性关系。上文笔者分析了劳动者过劳状态对于社会整体和经济个体都是有害的,可是由于掌握主动权的企业管理者意识不到这一点,中国的过度劳动已成为部分员工的工作常态,休息权依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五花八门的加班模式逐渐给劳动者灌输加班合法化的思想,从上而下的控制劳动者的行为,即使有劳动者希望去维护自己的休息权,也常常会无从下手。
(一)休息权被侵害形式多样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劳动效率的要求愈发水涨船高,各行各业的竞争也愈演愈烈、这类具有传导性的竞争触及到工作场域后,这就导致企业家为了降低雇佣劳动力成本而制定各式加班规则,使劳动者常常处在超时工作的状态,正是这样的大环境让加班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常态,甚至在有的企业被称之为“加班文化”。这从企业家和创业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所考虑的首先是公司的效益,所以他们强行制定不同的的加班模式,把加班视为一种企业文化并由此来激励员工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正是这样种种的借口为肆意延长工作时间的花式洗白,才更加助长了当下一些知名企业的气焰,让他们更为积极地创造出不同的侵权模式。这些不重样的加班方式的共同特点便是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而且由于表现形式多样,造成对法律不那么了解的员工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
第一大类是以“996”工作制为代表的对于工作时间直接延长的模式。“996”工作制通常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这一工作模式被曝光要追溯到2016年,互联网公司58同城被报道实行全员“996”工作制度并且明文规定没有补贴或者加班费,也不允许请假。有压迫就有反抗,在2019年3月27日,在GitHub上传开一个名为“996ICU”的项目,此项目的发起人呼吁程序员们站出来揭露实行超长工作制度的公司,将其列入“996公司名单”。此后在一周之内,华为、阿里巴巴、京东、58同城、苏宁、拼多多、大疆等国内知名企业先后上榜,并且目前为止这个名单还在不断加长。这让996瞬间成为互联网上的一个热门话题。这类超长时间工作制不仅会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时间久了还会引发劳动者过劳死的风险。届时,无论是适用工伤认定还是其他的程序都会对于劳动和来讲都很难提出证据。因此,“996类超长工时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恶劣影响不仅体现在其生前休息权的被侵犯,同时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因此过世后法律救济路径实现之尴尬。
第二大类是以各种手段压缩或变相压缩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比如待命假期、随时工作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先来解释何为待命假期,这是指一些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即使在假日期间也必须保持通信畅通,比如提出手机持续开机、电脑随时联网等要求,以此保证有紧急事务时能够立刻联系上员工,迅速投入工作。这种制度看似没有对于缩短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是一种实质上的侵害。因为休息权有两重含义,首先休息意味着要让劳动的身体得到放松和休息,解放公民身体在劳动状态中的疲惫。其次,休息权还意味着在精神上给劳动者解压,工作时高度集中的精神在休息时可以得到有效的放松。可是待命假期却要求即使是休息时间也要在精神上保持工作时的状态,这其实就是对于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剥夺。
(二)劳动者面临维权与否的两难境地
当下的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经常会为了企业的经营效益置职工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于不顾,采取各种模式逼迫或者诱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通常聪明一些的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加班的用工合同,比如,在制造业中普遍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其中,富士康就属于现象级别,重庆富士康蓝领工人甚至罢工要求加班。除了制造业,在现今飞速发展的第三产业中,加班现象就更加严重。华为14级以上员工被要求自愿签订“奋斗者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奋斗者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不过后期公司对奋斗者分红和配股等方面将有所倾斜。这难道说明劳动者真的愿意放弃休息的时间去奋斗吗,恐怕事实并非如此。笔者分析更多的劳动者是迫于生存和对未来的期许,不得不同意这种放弃权利的条款。而资本家也紧抓不同群体劳动者的心里,对他们进行逐个击破。
对于那些靠体力吃饭的劳动者,往往身后的压力非常大,或许他们有一双正在上学的孩子等着他们赚取学费和生活费,又或许他们年外的父母卧病在床,长年离不开药物续命,这些身后的无形中汇总的压力让他们在拥有一份能够带来收入的工作时,便不会奢求更多的权利。毕竟虽然当前有部分地区出现了“用工荒”的问题,但对于大部分的体力工作者而言当前的境遇是低端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饱和状态,在这种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长期处于低收入人群,这种情况迫使这部分人只能自愿去做更多的工作以保住自己的收入。这部分人因为他们内心深处更多的是对于失去生活来源的恐惧,所以基本上不会为了休息权去得罪公司,若他们去争取休息权成功的话很大几率被公司开除,失败的话则白费功夫,所以最好的选的就是顶着高压继续工作。
与此相对的是高学历的人群面临着更严重的加班问题,但情况或许有些不同。蓝领群体是迫于生存压力而向加班低头,可白领甚至金领他们大多接受了高等教育,甚至相当一部分还精通《劳动法》,那么对于这一群体企业家也转变思路,以洗脑的方式使他们自愿加班。不管是华为的“奋斗者”还是京东的“你是我兄弟”者都只是一种更为高级的思想控制方式。在以专业技术、高端服务等职业为主的青年白领这一群体中,资本家更多的会使用自我价值实现、自我提升这样的“心灵”管理手段对工人进行时间控制,使他们心甘情愿的去工作更长时间。这一部分劳动者往往对于自己的未来有一定的期许,经常在年轻的时候不顾身体去拼搏和奋斗,即使担心长时间的劳动会对健康有损,但是对于那些能够得到的报酬似乎加班也不那么难以接受。那么企业家正是掌握了这部分年轻人的这种心理,往往会许诺给劳动者光明的未来去控制他们在当下放弃休息。而未来到底如何,谁也不得而知,这是很多白领年纪轻轻就发生猝死的重要原因。
(三)工会大多形同虚设
在我国劳动法所追求的是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在这之中政府依然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很多实践中的问题仅仅依靠政府难以协调,尤其是政府作为外部人对于用人单位和其职工内部之间的纠纷不是十分了解,因此在很多时候如果强行插手还会造成更坏的结果。并且我国倡导的是适用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模式去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在2001年建立三方会议制度,以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并且这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因而面对劳动关系复杂,矛盾处理难度大个问题,工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就更加具迫切性和必要性。
但是我国的工会却因为各种问题不能发挥其原本的职能。一方面,工会管理体制使工会的职能受限。在我们国家的劳动体制当中,工会虽然代表职工的利益,负责帮职工维权,但是实质上工会仍然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之一。无论是人力、物力还是财力,作为工会都很要依靠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本身工会的运行就由公司去控制,这种情况之下如何能寄希望于工会可以为职工去得罪公司呢?尤其是大部分企业的工会主席是由企业聘用的,那么当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受制于这种聘用关系,工会的职能该如何体现。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展的第八次职工队伍调查显示,有10.1%的职工感觉工会主席不太有威信或没什么威信;有12.3%的职工感觉工会主席在为职工维权上讲话不太有分量或没什么分量;仅有 11.1%的职工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会选择向工会求助。另一方面,工会自身建设不够完备未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基层工会工作者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工会的职能。往往将集体利益和自己的本职工作混为一谈,强行将维护单位的利益作为工会职能的附加项。这就造成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有矛盾的时候,工会帮职工维权不主动并且不能保证自己的中立地位。这就造成公会作用的弱化,本来资本就不如单位雄厚的个人维权就非常困难,再加之工会的不作为更是雪上加霜。
我国的劳动者深受加班困扰还有很重要的因素是由于我国的工会因种种原因无法履行自己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职责,这使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到用人单位的侵权时求告无门。
(四)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在我国,对于职工休息权的保护在法条中的体现还是比较完备的,具体体现在《宪法》的43条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是在宪法中直接确立了休息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劳动法》中也有相当一部分规定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分别体现在总论的第3条和分论的第四章。除此之外在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劳动者假期保障的行政法规中,也体现了对于劳动则休息权的重视。综上,现在已经成立以《宪法》、《劳动法》为中心,以行政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为辅助的一系列保护职工休息权的法规体系,这表明我国立法机关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权相当重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在实践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法律所展现出来的那般乐观。除了上述各种原因,其实这和我国《劳动法》的执法力度也有关,法律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依赖与法律的实施。现在我们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的问题就出在,劳动者的利益受损时往往想不到适用法律来维权,或者说不敢适用法律维权。对此,我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改变消极的态度,要积极、主动地为劳动者撑腰, 让劳动者对侵犯自身休息权的行为有法“敢”依,给劳动者平等、自愿的机会选择是否让渡其休息权。行政执法目前尚未做到全方位贯彻《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理念,在矛盾解决的后续跟进方面处理不到位。如果权利得不到完全的保障,劳动者选择维权就要面临被单位开除的风险,这样纵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制度再完善也无济于事。博登海默曾经在其法理学中表达过这样的观点,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可以取得成功,这些是由于它成功地达到并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和极端受限的权利之间平衡。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对峙中,劳动者就处于后者这样极端不利的地位。
三、劳动者休息权维权进路
笔者以为在执法中可以借鉴法律保护弱者的理念对于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因为同情弱者和保护弱者不仅是人类的良好天性,同时也是社会和谐所必需。那么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我们要从劳动关系的内部和外部分别着手。对于劳动关系内部我们要致力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就要在给劳动者和企业更加良性的生存环境的同时也要让劳动者和企业认识到休息权的重要性,改变企业的思维,让企业主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形成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第一层保护。对于劳动关系之外我们还要建立第二层保护即完备的法律保护,当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侵害时,我们的执法部门要主动站出来发挥自己的作用。
(一)改善营商环境
劳动者休息时间被压榨和当下经济情况也有关系,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关口,企业的营商环境比较紧张。在国际上以美国为主的国家将我们当作假想敌,以各种手段增加关税;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经济增长变缓,经济转型正在发生。企业为了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下生存下去就会尽一切可能去创造收益,而劳动者的休息权就在权衡利弊之后成为牺牲品。在这样的情况下,今年又受到疫情影响,使得我国经济再一次受到挫折,企业所面临的困难也有一次增大,所以正处于后疫情时代的我们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去改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在提倡改善营商环境时曾言: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营商环境的是第一生产力。确实如此,只有让企业长久稳定的存在,劳动者的休息权才有能够实现的基础。这个时候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或许有些无措,需要现代经济中另外一股力量去帮助共渡难关,即用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去引导市场的发展。通过政策扶持的方式先改善营商环境,尤其是经历疫情的影响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让这些企业首先能够生存下来。只有企业得以生存,那么企业中的员工才能有一份工作,而我们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同样的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可以通过制定更加能够全局兼顾性和个体针对性的政策,以及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这样能够让我们的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也为劳动者休息权得到保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增强企业和劳动者对于休息权的重视
笔者在上文重点论述了休息权对于企业和劳动者的重要性,可是企业和劳动者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这可以作为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一个突破点,由这个点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接在一起,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对于企业,要让领导者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且要让他们知道企业的职工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这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核心问题。需要让企业管理者转变思维:从变相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这样的思路转变为如何才能最大限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以及重新考虑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放弃休息权在长期内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往往会将企业未来的发展放在第一位,所以只要我们帮助企业主认识到长期压迫职工休息权会给自己的企业埋下隐患,并且这个隐患一旦爆发就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影响。对于劳动者,休息权被侵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没有选择的情况被剥夺休息权,另一种是自己因为种种压力而被迫放弃休息权。对于第一种劳动者,我们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劳动部门由被动执法转变成积极态度就能够解决问题,而对于后者还是需要让劳动者认识到休息权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发展的重要性。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如果没有一个好的身体,如何能够在未来有更好的发展。
笔者认为让劳动者和企业重视休息权这一任务交给工会是最合适不过的。工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对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情况比较了解,同时公会本身的职能也是为了平衡公司和劳动者的利益。现在只是因为一些问题,我们工会经常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此,可以厘清工会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对于工会干部的话语权要有一定的保护,让工会敢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并且政府加强对与工会的引导,让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能够让企业意识到主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为了让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执法部门强化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
当前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在立法上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宪法》、《劳动法》和其他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对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体系还是比较完备的,如果能够保障执法到位,那么是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问题就不会如此突出。对于法律的具体适用由司法部门负责,但是各类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执行度就由劳动执法部门负责。对于劳动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履行,笔者认为发展空间还比较大。
首先,劳动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对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政策的具体执行到底与没有到位,执法部门应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去判定企业有没有遵守相应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可以拓宽监督渠道,关注企业工人的工作时间,增加线上线下匿名举报渠道,并且保证认证核实相关举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给予严厉的惩罚,并且将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布,这样会对企业形成无形的压力,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还要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的跟踪监督,考察企业是否真的做出改变,有没有在事件平息之后借机报复劳动者。这就减轻了我们劳动者维权的后顾之忧,让人为自己权益受损的劳动者敢于维权。
其次,劳动执法部门还可以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媒体曝光制度。当今媒体经常作为引导舆论的工具。我们劳动执法部门也应该认识到媒体的这一作用,并要加强与媒体积极合作,在对企业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列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明细表,对有效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的企业予以公开表彰,对压榨劳动者的企业予以曝光,赏罚分明,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强化劳动者保障的水平。用人单位往往对于媒体曝光的方式是比较忌惮的,因为这样不仅会动摇员工的心,还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虽然我国在立法方面已经前进了一大步,通过《宪法》、《劳动法》和各种法规政策基本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但是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的实践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即使劳动者在面临休息权保障问题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状态,但问题在于劳动者往往在选择维权的时候有诸多顾虑导致休息权得不到维护。因此我国未来的努力方向是让劳动者有勇气去选择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可以调动各方力量去促成这样的期待,通过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和公司内部监督去督促公司重视职工的休息权。尤其是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得到控制,各公司复工复产在即,在恢复生产的同时也要注意职工的休息和休假。这项权利与我们每一个的利益密切相关,需要我们每一个的关注和努力。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劳动法制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者一定能够在充足休息的基础上获得“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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